“下面请被告雷州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发表辩论意见。”7日下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土地纠纷行政案件,该院院长、本案审判长张明话音刚落,偌大的法庭安静下来,只见穿白衬衣的雷州市市长吴国雄从被告席上站起来。这是广东有史以来首宗市长出庭应诉行政案。(7月8日《南方日报》) 作为一市的行政首长,吴国雄能够坦然站在被告席上,这不仅是雷州法治建设的进步,更彰显了公权力的悄然“归位”。 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再加之部分官员“官本位”思想作祟和法律知识不足的双重原因,“民告官不见官”在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过程中已成常态。数据统计,我国“民告官”案件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不到1‰。 其实,出庭应诉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应当履行的法律职责,更代表着政府的态度。随着改革的深入,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社会矛盾和纠纷错综复杂,如果一方行政首长能够出庭应诉,既能大大增强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公信力,也必将最大程度降低化解的难度。 吴市长不仅以平等的诉讼参加人身份出庭应诉,而且“出庭也出声”,彰显的是“官民平等”,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行政相对人人格的尊重和对民权的敬畏,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和要求,体现了主动将行政纠纷纳入法制化解决渠道的理念。 在以前,也有过常务副市长、副区长、公安局长应诉的报道,行政一把手应诉,吴市长应该是第一人。他的应诉代表的是雷州市政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底气,体现的是雷州市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能力。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政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具体化,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不二选择。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才能让公权力的运行始终保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而有效减少“民告官”案件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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