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昨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是“条例修订稿”的点睛之作,如得以通过意味着,此前收费公路政策中关于收费年限之刚性规定都可以打破。一旦开了口子,一些高速公路收费可能就没完没了。读罢消息,对过多过滥的收费公路早就啧有烦言的公众怎能淡定? 实际上,此次修订早就经过预热,交通部于2013年5月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就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上述描述,今天不过是再次指出。收费公路政策走到今天,情况确实有了一些变化:一方面,国内许多收费公路是十几、二十年前修建的,收费期逐渐届满——据有关人士透露,至去年年底,全国有2000多公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陆续到期——而且还呈现越来越多的态势。如果不能继续收费,就等于断了财路,阻力巨大。另一方面,交通部于2014年、2015年中公布了前一年度亏损情况: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2014年亏损额猛增至1571亿元。巨大压力当前,管理部门很着急,不得不打政策的主意,以安抚业界,似乎可以理解。只是,收费公路政策兹事体大,关系万千重,政策要怎么调整,要有通盘考虑,小心求证。 对由来已久的收费公路问题争议,公众与管理者的对话往往不在同一层面上。管理者过多关注微观领域,用成本意识、经营角度、市场逻辑审视收费公路,认为收费公路亏本就要延长收费期限、向公路使用主体多收点,否则就难以维持正常秩序,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但公众往往看得更远、要求更多、期望更高。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公共财政囊中羞涩,“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公路建设的优势策略——事实上这种制度创新也确实带来了大改变、大发展,我省在今年年底就能实现县县通高速,这是二、三十年前不敢想的——那么,30多年后,公共财政已今非昔比,已有余力为公众修路铺桥,作为公共产品向公众提供,公众也有理由要求公共财政有这种担当。别说收费期已到的公路,就算还没有结束,在财力许可的情形下,通过财政赎买提前还路于民也不是高要求,国内一些财力较为雄厚的城市也确实这么做了。在这种语境下,传来可以延长收费年限的消息,公众失望之情不难理解。 话又说回来,卖者不嫌贵,买者不嫌便宜,只听一方意见的决策必然有失偏颇,何况是强势的一方。该不该为收费期松绑,不能只听经营方意见,还要照顾公众感受。《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重申,“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按照这种精神,收费公路政策调整,需不需要举行公开听证,问问公众怎么看、同不同意呢?如此重大调整,由管理部门一手操办合适否?征求意见,听不听还是你的权力,不如公开听证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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