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南京“虐童案”的多重意义
2015-07-22 10:46:0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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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自从案发后,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天傍晚,南京市检察院政务微博发布消息称,2015年7月20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21日《现代快报》) 一波三折的南京“虐童案”终于有了最新进展,由南京检察院直接提起公诉。就目前而言,孩子养父仍在提出质疑,从法律上看他有申诉辩驳的权利。尽管如此,仍然不影响“虐童案”公诉的积极意义。 在前阶段,检察院因案件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且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间15日,可以说公检法部门对此案是持谨慎认真态度的,能够更好更公正处置此案,对原被告双方乃至孩子来说很重要,而且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范本意义。 首先,“虐童案”公诉对保护孩子具有积极意义。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尽管孩子养父对此鉴定存疑,但相信伤情物证足够说明一切特征。相信作为最初鉴定的法医,应该不存在徇情舞弊做出假鉴定。就孩子伤情而言,越早越真实越对孩子的伤害定性有利。如果时间已延长,许多伤情都会在愈合,那就只能根据旧伤倒推伤害程度,必然包含不少个人主观因素。虽说后来提出“法医会检”方案,想必结论也会与最初鉴定不相上下。当然,被告依然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但一些事实是无法否认的。更重要的是,被告在为自己申诉的同时也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 其次,此案公诉是可以起直接惩戒养母作用,她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养母李征琴表示打小虎并不是虐童,而是从教育孩子的角度出发的,但教育不是虐童的理由。虽说,她在教育孩子过程中也有母爱的一面,但毕竟孩子只是养子,许多关系很敏感。更何况其收养关系是不合法的。虽说孩子可能在生活亲情等多方面,还都会还原习惯依赖她们,孩子也可能好了伤疤忘了疼,会选择重新回归。可是要看到,孩子只是一个几岁的幼童,不具备正确认知能力,是受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孩子幼稚原谅爱着养母是一回事,养母接受法律惩处又是一回事。如果轻易既往不咎,或以保护孩子名义放过养母一马,谁能保证“虐童案”不会重演? 其三,是此案公诉具有社会普遍教育意义。该案的重演处理,从警示、教育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既是一堂公共教育课,又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课。长期来,许多做父母的,无论是养父母还是亲父母,都会或多或少以教育的名义伤害到孩子的身心,有的以远远超越“教育”和“爱”的度量。俨然孩子是自己的私产,可以仍以处置,唯独不把孩子当做一个权利“人”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几乎成了纸上权利。通过此案,就可震慑到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虐童案件,教育到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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