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孕妇“有理”就能“飞”遍天下吗

2015-07-28 15:52:58 陈怀瑜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7月27日,西部航空公司一架由武汉飞往福州的航班,因机上有位孕妇一路过了安检,登机后才被告知,因其怀孕超过34周不能乘机,双方僵持之下,导致飞机延误了近4个小时,最终由机方退还机票,孕妇夫妇才下机。(7月28日《福州晚报》)

“有理走遍天下”,这句老话,人尽皆知。当代人,不仅能走,更能飞了——飞遍天下,早成现实。不过,是否“有理”之下,其他皆可不顾,得此即可“天下任我行”了?并非如此。有理,只可能是“飞遍天下”的必要条件,甚或,只能是某一方面站得住脚的一个理由而已,更非是违规登机、“我要飞得更高”的充分必要条件。

就像这位孕妇,或因机场安检疏忽,让已超过孕期34周的她上了飞机。其以别人之错,当作我之任性的“正确”理由,就是不下机,以致耽误了大家,更延误、打乱了航班计划。这显然是一种得“理”不饶人的架式,其实,它就是一种有“理”赖三分的把式。

这种理,或是天然所赋,或是法规道德所授,或是他人自觉自愿所予,或是一种错误行为之下所致等。但是,这种建构于“理”之基础与前提上的行动自由,也同样不能有违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等,也就是说,必得不妨碍他人与公共的自由为前提,这样的“理”,才能真正成立。

在此案例中,虽或因机场之错,成就了孕妇无责登机的理由与前提,但其中无过错方的孕妇,并不代表就此天然地可以要求飞机必须承载其到目的地。因为,其孕期违反了登机规定的限制,机场此一过错,不是孕妇对抗法律的理由,而只能是其索赔机场的理由。特别的,这更非是其妨碍其他乘客旅行自由和飞机飞行自由的理由。反之,其恃“理”赖机不下的行为,应属于违反航空法的行为,严格而言,理应受到法规处罚才对。

近年来,社会上屡屡曝出一些“得理不饶人”、造成激烈冲突的事件,像杭州一残疾小伙坐于公交特殊座位上,被一孕妇丈夫不分青红皂白扇了耳光;老人看年轻人不让位,就坐在女孩腿上不起身;还有坐过了车的老太打司机等……这类事件中,当事人看似都占了一些理,或得理在先,于是就将此当作一种为所欲为的“武器”,以“得理”为由而妨碍、损害他人。这既说明了一些国人的浮躁心态,缺乏理性及和为贵的精神,也表明个别人并未真正理解个人自由、群己界线的理念与真谛。

占理在先,或有理可居,或处于年龄、身份等天然有利之地位,有了这些可用之“理”,也绝不能将“有理走遍天下”当成了一字不差的真理。这话只不过是古人提倡讲道理、得方便的理念,绝非字面之上的有“理”,就可任性妄为,就可罔顾法规,就能影响、妨碍他人或公共的自由——欲“飞”遍天下,要有理,还得有礼、有利、有节、有法、有德才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