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幼儿独处保护应更精准
2015-07-31 17:23:1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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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极端案例不断敲响未成年人保护的警钟,各方人士呼吁尽快为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前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意见。(7月31日北京晨报)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育成长不仅是家庭责任,更是社会共同责任,日渐成熟完善的法治社会,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确保未成年人健康发育成长。然而,“饿死女童案”、“虐童案”却警示出历经多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仍没能尽到法治责任。是这部法律不够完善?纵观《未成年人保护法》列举的几个章节,从家庭、学校、社会到司法保护及其法律责任都有明文规定,其范围包涵了未成年人生活的各环节、各方面,不可谓不充分具体。那么,为何仍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发生?说白了,就是法治责任不清晰,即:依法治理的责任该落到谁身上,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事实上,对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6周岁幼儿保护,在家庭保护缺位的情况下,应该谁来“兜底”?表面看来,我们社会有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群团组织来履行社会保护责任,实际操作中却是“多龙治水”,难以体现“一盘棋”的意识及治理效果。以“饿死女童案”为例,任何一家尽到法治责任,也不可能发生此类悲剧。 可以说,《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碎片式“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的局面,通过立法禁止未满6周岁儿童独处,并建立“未保委”、公布专用电话,使散落的“多头监管”收拢形成“一拳出击”,加强了统筹协调与联动,较好弥补了法制缺漏,增强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实践的操作性。 值得关注的是,对离婚家庭幼儿的保护和留守儿童的保护,在形成“一拳出击”方面仍需有明晰法治规范,如:拒绝履行监护义务六个月以上,这种“拒绝”的理由和原因由谁来确定?又如,法院做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决定后,没有监护人的“留守未成年人”的未来生活又该怎样保障?因此,为确保孩子健康发育成长,《草案》更应注重未成年人未来生活将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从法治定位上更精准、更具体一些,尽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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