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多地出现电梯伤人事故,不少人都谈“梯”色变。据不完全统计,仅7月以来,全国就发生多起“电梯吃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新电梯比较多,基本都是2003年以后增加的,但若不注重维修、保养等问题,未来电梯风险会越来越大。 坦率地讲,“吃人”、“伤人”的其实并不是电梯,而是对电梯负有质量把关、维修保养等安全责任的人。生产方该严格按图纸生产并为质量把关的,没有把好质量关,商场、物业等使用方该按时维修保养并安全检查的,却没有做到位,维保方该尽到定期维修保养的,却没尽到责,在电梯已经出现安全隐患时该及时关停电梯并警示提醒的,却迟迟不作为。 多地频发“电梯吃人”事件,拷问脆弱的公共安全防线。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全国共发生49起电梯事故,37人死亡,其中18人是电梯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余为电梯乘客。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受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电梯维保方也是责任主体之一。维修保养对于电梯安全顺利运行至关重要,实际上,不少电梯事故都与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方疏于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有着直接关系。 电梯事关公共安全,“电梯吃人”事件不能赔钱了事,而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电梯事故致人死伤的,可以适用《刑法》。《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电梯维修保养不当,保养人员违章操作的,可能涉嫌重大责任罪。电梯事关公共安全,致人死伤的电梯管理方,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明确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此外,如电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则电梯生产厂家要承担产品责任。对于电梯这种特种设备负有监管职责的质检部门,如存在玩忽职守的,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鉴于电梯已经广泛使用,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电梯,电梯既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同时又是在人们日常生活广泛使用的乘载工具,有必要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一部“电梯安全法”,具体明确电梯生产商、使用者和维保者及安全监管方等各方的安全责任,明确电梯安全管理的流程和要求,完善电梯监管体系和具体的问责机制,明确电梯安全事故中责任方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完善电梯日常安全管理的考核机制及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等。 频发的“电梯吃人”事件,暴露了电梯这种特种设备的安全短板,也倒逼电梯安全立法和执法的升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真正把电梯安全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把电梯运行锁定在制度的轨道里,从根本上遏制“电梯吃人”惨剧的频发态势。(福建日报)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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