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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求道歉,为何这么难?

2015-08-07 08:47:29 胡泰武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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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冤案,被关押了21天。经历了一年前的那场牢狱之灾后,25岁的蒋小兵(化名)陷入了人生低谷,原本活泼开朗的小伙再也快乐不起来。针对此案,今年6月23日广东省公安厅认定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未依法进行审查”,“违法行使侦查职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拘留措施”,应当对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8月6日《广州日报》)

针对此案,上级公安机关已经给出明确认定,南城分局存在三宗“错”:一是“未依法进行审查”。无论是新《刑诉法》,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对审查立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而本案中,当地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将并不是法人的蒋某作为刑事责任人进行追究,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因此,审查环节存在错误。

二是“违法行使侦查职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而本案中,对于蒋某有罪的证据材料在哪里?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蒋某有犯罪事实,在预审时,公安机关是否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假如没有核实,那不是违法取得又是什么?

三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拘留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当地检察机关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时,对案件是如何审查的?是如何作出批准逮捕的?这一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或玩忽职守行为?需要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既然当地公安机关有错在先,而且法律明确规定该分局应当对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可该分局为何迟迟不愿道歉?“以适当方式”道歉,并且家属表示“具体的道歉方式可以讨论”,可该分局还是一直保持沉默。“前任领导做出决定造成了冤案,让现任领导来背黑锅去道歉”这就是不道歉的理由?知错就改,这不是愿不愿意的事情,而是必须面对的违法事实。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要一句道歉就是固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就算固执要求道歉,那也是对违法办案的纠错,“能重获自由就已经谢天谢地”不应该成为当事人的最高要求,更不是执法机关推卸责任的借口,而应该呈现执法机关和老百姓一样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就某种层面来说,执法机关更应该成为法律的维护者和践行者,而不能无视法律法规。

当事人固执地要一句道歉的意义并不只是要挽回颜面,重树信心,更重要的是要让执法机关明白知错就改,让法律得到应有的尊重。只有敬畏法律法规,才能感受依法治国带来的和平与安逸,和谐社会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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