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中凌女士今年4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凌女士说前夫疑心重,总是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还经常酒后打骂她。忍无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计生部门表示,可复婚再办准生证。 网上曾经流行一句话,叫做“聋子听到哑巴说瞎子看到鬼”,以此形容有些事件的不可思议、没有道理。凌女士明明已经离婚了,而且怀孕也是发生在婚姻期间,却要她先去复婚再办准生证,拿离婚证办结婚证领准生证,即便为了孩子克服尴尬,可也面临着前夫不愿意复婚的矛盾,这不就是现实版的“聋子听到哑巴说瞎子看到鬼”吗? 查询国家卫计委官网得知,办理准生证,第一项就是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计生部门不办理准生证,也是根据这一规定而来的。依法办事本身不错,只是计生部门有没有想到,规定本身也有个与时俱进问题,更重要的是,规定不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具体到凌女士,她在怀孕期间提出离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凌女士怀孕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属于婚生子女。可以看到,这里对结婚证的规定和对准生证的规定,是存在矛盾的——可谓“证证打架”。这里存在法律的衔接问题,需要在立法中解决。可公民的现实问题如何解决,合法权益如何保证? 根据计生部门的建议,凌女士可复婚再办准生证。一个公民明明已经离婚了,还要因为规定矛盾,而去选择“临时性复婚”,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制度对公民的羞辱。而且个人的情况不同,复婚是两个人的事,不是一个人想复就能复的。现在凌女士碰到的问题,正在于前夫不想要这个孩子,也不想复婚。这个问题如何破解?规定矛盾的后果,难道只能让公民承担吗? 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其时代背景和坚持的原则。《婚姻法》更多是从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姻自由出发,而计生部门的规定更多从计划生育、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正如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陈实所说,“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都不可能把所有情况涵盖在内,只是这样的案例发生了,才会发现存在政策滞后的问题。”滞后是客观存在的,不好简单说哪一方面的问题。但不管如何,法律法规的滞后和冲突及其产生的后果,不能让公民承担。这就需要提供一个制度救济,免得“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都离不开特定的时代背景,都可能存在不成熟的问题。也就是说,现实中类似的“证证打架”,可能还有不少。对于有关方面来说,需要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着眼长远推动制度衔接,另一方面立足当前提供制度救济。不管如何,“证证打架”别让公民左右为难,更不能让孩子遭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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