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终身追责”制,并强调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官员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见2015年8月18日中国新闻网)对这一旨在加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举措,不禁为之点赞! 《办法》明确规定,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并强调,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官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官员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官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对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各级政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硬道理”的理念,确实是我国创造了经济奇迹,使全国经济总量跃升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位,这个成绩是不容抹煞的。但毋庸讳言,多年来,许多地方政府出现了片面追求GDP的不良倾向,结果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在资源和环境上已付出了巨大代价,交出了昂贵的学费。 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在发展观上,缺乏科学性,只强调发展,忽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干部考核中,过分强调GDP,缺少资源和环保指标;在出现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事件后,只追究企业责任,不追究政府暨官员责任,等等。《办法》明确规定,在地方党政官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把官员的“乌纱帽”与资源和环保紧密挂钩,就会倒逼地方党政官员坚持科学发展,真正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重视起来。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办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对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的完善,也是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益探索,值得点赞。而更需要的,则是以抓铁有痕、落地有声的务实精神,把《办法》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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