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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人”之骗当设“醒人”之警

2015-08-28 17:54:07 司马童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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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林某某在福州金山派出所做保安,负责在派出所候问室看押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他谎称能帮忙在7天后释放犯罪嫌疑人,骗取犯罪嫌疑人家属5000元。不料,收钱后没办成事,被嫌犯举报。近日,福州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8月28日《海峡都市报》)

“捞人”之骗屡见不鲜,小至偷盗斗殴,大至高官贪腐。有人说,这是现实环境使然,因为托关系、打招呼的“后门文化”,早就浸淫世俗、固化人心。但相关研究则揭示,“捞人”之骗的屡屡得逞,更大程度上或是缘于“病急乱投医”,也即出钱打点者常有一种“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侥幸之想。

现实语境下,“捞人”之骗为获得目标对象的信任,其在实施诈骗时,往往吹嘘得手眼通天、天花乱坠。这对那些恰好“摊上事儿”、且正好心中惴惴不安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无疑便是一个“趁虚而入”的施骗良机。而这当中,平日里“后门文化”的耳濡目染,又给设想中的“花钱消灾”,提供了某种不妨一试心理支持。如此互为影响和作用,其结果便是一闻有人可以帮助“通关”和“捞人”,就迫不及待地一拍即合了。

从“后门文化”到“捞人”之求,对不少上当者而言,与其说相信施骗者的口吐莲花,倒不如讲是看到了某些制度漏洞,确实存在着操弄空间。譬如,骗子们通常都会吹嘘其与办案警察的关系来取信对方,这和警察的“初始”位置颇有干系,因为越到最后,参与部门越多,“捞人”的难度也便越大了。又如有些案子,通知家属相关案件进展常常较为滞后,这也有可能被骗子利用了“时间差”,进而实施诈骗而得手。

“依法治国”不断深入,徇私枉法日趋式微。在这种法治新常态之下,如何进一步打消人们心中半信半疑的“捞人”谜团,我建议相关部门主动而为,多来试试“醒人”之警。比如,执法机关一案刚始,就可明确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切莫相信任何“捞人”之骗;如果更进一步,未尝不可白纸黑字地提供举报渠道,若有执法人员胆大妄为、应允“捞人”,查证属实可作减轻处罚依据。果能如此,则对公众敬畏法律、远离骗局,应是大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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