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建立债务偿还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 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负债都不可怕,可怕的是只想负债、不想偿还。事实上,这样的做法,带来的不仅仅是债务规模的扩大,还有社会资源利用率的下降。以信贷资金为例,如果对政府或企业的融资适当控制,而不是任凭其扩大债务规模,就会不断增强政府或企业的“节支”意识、资金流动意识,就能不断地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和利用率。反之,则会效率越来越低、利用率越来越差。为什么135万亿的广义货币(M2)只能创造美国一半不到的GDP,而美国低于我国的M2,却能够创造我国2倍以上的GDP,除了科学技术水平存在差异之外,最主要的还是政府和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太低、运转效率太低。 为了化解眼前的矛盾和风险,在地方到期债务的处理上,财政部通过债务置换的方式,给地方缓冲的机会。但是,这种做法如果不与债务偿还机制相配套,未来怎么办?子孙怎么办?就算通货膨胀能够让未来的债务有所压缩和消化,但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也不能以这样的方式去解决吧。化解债务风险的真正手段,还是要建立债务偿还机制,遏制地方政府盲目负债的冲动,从而使债务形成与债务偿还形成良性循环。只有这样,债务风险才能得到有效化解。 眼下,地方为了减少直接负债压力,纷纷推出了PPP的负债模式,从眼前来看,确实是比较有效的手段。关键是,由于地方已经用尽了绝大多数可以利用的资源,特别是水、电、气等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进行PPP合作等优质资源,早就被地方政府耗尽了。能够用于PPP的,基本是没有效益的公益项目、公共事业,也就是说,名为PPP,实为政府直接建设,只是从向银行负债向社会资本负债,且回报只会高于银行。那么,从控制政府债务总额的角度来看,压力还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对通过政府购买或回购服务的地方来说,未来的债务压力是可想而知的。说到底,还是要有债务偿还机制做保证。 所以,在控制债务总额、建立债务最高限额的同时,如何建立债务偿还机制,也是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是债务总额控制能够达到目的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将建立债务偿还机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地方政府的行为予以约束和控制。不然,地方债务风险不断扩大,16万亿的限额也好,18万亿的限额也罢,最终都很难真正起到限制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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