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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黑名单”治闯红灯,用错了方子?

2015-09-02 17:38:54  来源:东南网综合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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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上“黑名单”涉嫌“法外施罚”

符向军

如何有效遏制行人闯红灯,一直是困扰城市交通管理的“老大难”问题。但无论是将闯红灯与征信体系挂钩,还是先从警方内部管理系统推出“黑名单”制度,影响市民出国开证明及子女报考公安部队的院校等,都要考虑到“依法治闯”的问题,做到立法先行、稳妥而为。

首先,这是依法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要求。国家至今未就“信用”立法,直接将闯红灯挂钩征信体系,至少应有部门规章或地方立法的依据。否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处罚了闯红灯,再施以社会信用体系或警方内部“黑名单”的“恶评”,影响到行为人的贷款、买房、就业、出国等基本公民权利,无疑涉嫌“法外施罚”,当慎之又慎。

其次,纳入征信体系,意味着从此背负了“信用污点”,将影响到贷款、买房、就业、出国等重大公民权利,而闯红灯是一种轻微违法行为,民众心理也一般将其归于道德“小恶”,如果视闯红灯挂钩征信体系为交通管理的“捷径”,会让公民付出与其违法行为不相对称的法律代价。因此即便今后法律修订,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在实践操作中,也要充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只有多次闯红灯而屡教不改,积“小恶”为“大恶”的,才适宜与征信系统挂钩。

再次,也要考虑到可操作性。立法条件具备后,还要有社会征信体系的完善,和各征信部门的积极配合协助等。目前社会征信体系还很不完善,部门各自为政,有待国家“大数据”建设的快速推进。此外,目前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现象很常见,数量巨大,如果把如此多的人全部纳入征信系统,势必面临操作上的难度,或者说不太现实。

总之,在立法缺乏、社会征信体系也很不完善、闯红灯多数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将闯红灯与征信挂钩,记录个人“信用污点”,并发挥多部门“联合惩戒”的“大杀器”作用,应该慎之又慎,多方论证,充分注重法理、民意基础和可行性,做到立法先行、尊重民意、稳妥而为。切忌为了行政管理的简单方便,而急功近利,把社会征信体系当成可以包治百病的“大框”。毕竟,社会征信系统不是可以取代法律自身作用的“万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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