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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精神障碍”鉴定如何才能取信于人?

2015-09-08 08:17:49 张贵峰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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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南京市交管局政务微博就“6·20”宝马案发布最新消息,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受害者家属对此并不认可,或将申请重新鉴定。(9月7日《现代快报》)

“肇事司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如果这一司法鉴定结论准确可信,我们或许应该承认,该鉴定结论对于此前许多让人备感疑惑的问题,还是具有一定合乎逻辑的“解释力”的。

比如,一个精神状态和心智正常的司机,当初怎么会把车速开得如此之快,在限速60公里的城市道路上,以195.2公里的车速横冲直撞并伤害无辜?再比如,如果肇事者精神状态完全正常,肇事后为何会有那么多不可理喻的诡异举止,如在警方已“排除酒驾、毒驾”情况下,肇事者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仍显得“神志不清”甚至“拿头撞墙”?

但现在的问题是,“精神障碍”的鉴定结论,是否当真属实、完全科学准确?为什么一个平时精神正常的人,偏偏在驾车肇事的那一刻“短暂性精神障碍”了?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究竟是凭什么得出这一结论的?相关的具体鉴定标准依据到底是什么?这些标准依据是否足够科学、完全经得起逻辑和事实的严格检验?

要想彻底澄清上述这些问题,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准确性,使之不仅能充分取信于受害者家属,也能充分取信于社会公众,无论受害者家属接下来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相关鉴定机构以及执法部门,显然都不能仅公布只有区区一句话的鉴定结论。所以,进一步对鉴定过程进行更充分详尽的信息公开,将得出该结论的各种医学、心理学、法律上的依据和相应的逻辑推理过程,都尽可能全面完整地置于阳光之下,是应有之举。

必须充分意识到,“精神障碍”鉴定不仅关乎这一案件的基本事实真相,也会对该案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依据《刑法》,“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一旦“精神障碍”属实,那么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像南京“6·20”这样造成“两死一伤、肇事者负全责”的交通肇事罪,法定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肇事者将很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从轻处罚”,甚至按“三年以下”标准“减轻处罚”。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语境下,“精神障碍”鉴定是否科学准确,除了关乎具体案件的事实真相和定罪量刑,更关系到能否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相关司法鉴定结论不能充分取信于人,受害者家属和社会公众都对“精神障碍”鉴定结论心存疑虑,基于这一鉴定结论的司法审判,势必不可能“提高司法公信力”,也不可能让人们“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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