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0日,王某驾驶宝马车以195km/小时的速度在南京街头超速行驶,导致2死1伤、多车受损。近日南京市交管局发布消息称,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这一鉴定结论时下饱受舆论质疑,南京警方作了回应,但争议并未就此打住。结论是否被司法采纳,到时法庭自会依法办事。值得社会予以关注的是,根据王某家人描述,王某很早就有点精神不正常了,但他却顺利拿到了驾照。特别是事发当天上午,王还报警称有人要陷害他、手机被监听,现在看来,王某的反常没有引起有关部门足够重视。 王某报警自称有人要陷害,要么的确有人要对他不利,要么是他可能患有精神病。前一种情形,要求警方予以适当处置。后一种情况,依《精神卫生法》,警方其实有义务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当然这是有某种前提的。当初南京警方如何处置我们不得而知,但从警方的描述来看,好像是不了了之。 时光无法逆流,没有人料到,王某事发前的那次报警,曾是避免这场交通事故的最好机会。然而,也是王某这通未得回应的报警,让我们发现,在坚固的公民安全网络之下,会因为某些细节的疏漏,酿成不可挽回的遗憾。 现在看来,南京警方确实漏掉了王某的“求助”,问题出在警方的疏失,是不是这样呢?就个案来说,在这起事件中,南京警方固然不能全然推脱责任,但深究“疏失”之故,不难看到,这未必是哪个具体部门环节上的偶然疏漏,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公民安全保护体系敏锐度不足的状况。 王某曾向警方报警,这当然是个显性的事实,但王某同时也是个社会人,无论多么古怪,他都必然的与不同人群打过交道,这里面包括家人、朋友、单位领导同事、居委会相关人、邻里等等,这些人有没有发现王某身上的异常,或者王某是否有向其倾诉或求助?如果有,相关对象有没有意识到其中的“隐患”——王某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设法帮助王某,或是向外寻求其他帮助?我们未必可以在此断定,前述的所有情形皆未有过,但依现在的情况反推,即使求助或施助都有尝试,但这些尝试都失效了,犹如公民安全保护网被撕开了一道小口。 究竟是哪一个环节阻断了对王某,以及王某可能伤害的对象的保护?把这些关系链条、影响性轻重彻底分开其实异常困难,也就是说,不止是南京警方,这些社会网络中任何与王某产生高度交集的对象,都可以说负有责任,可在事故发生之前,却偏偏都没有意识到,呈现于王某身上的异常,可能危害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公民的安全。与其说这是危险预防能力不足,不如说是个体安全保护、防范意识淡薄。增强公民安全保护的敏锐度,需要体系上全面建立和强化观念意识,让公民安全保护上升到更高的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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