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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道歉”应成司法纠错的标准配置

2015-09-09 10:23:22 郭元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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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种少见的方式,向蒙冤者表达歉意。9月7日,该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9月8日《澎湃新闻网》)

巴掌大的版面,普普通通的字体,一家地方小报。一个登报道歉,让我们感知的是司法的温度。这种司法的温度,不仅可以让迟来的正义有了阳光的味道,也可以尽可能的抚慰流血的伤口。一个登报道歉里蕴含的是诚意的表达,是真诚的期待当事人的原谅。尽管说,伤口总是难以愈合的,但是,当伤口上有司法温暖手掌的时候,那种寒彻心扉的冷,也就慢慢的可以融化。

安徽高院在公告中称,2012年7月25日,该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什么,这说明法院当初的判决是有问题的,有问题就意味着是错误的,是错误的就要纠正。

在纠正错误的过程中,虽然经济损失是第一位的,但是再多的经济赔偿也不可能换来远去的青春时光。对于冤假错案中的个体来说,这种伤害是一辈子都难以愈合的。一些人虽然被纠错了,可是他们的上半生丢给了苦海无涯的铁栅栏,他们的后半生则淹没于对昔日伤害的无尽痛苦之中。纠错的办法很多,经济赔偿只是其中的一个形式。遗憾的是,每一次司法纠错,都仅仅停滞在经济赔偿上。一句对不起成为有关部门不愿意触及,不敢于面对的绊脚石。即使,能勉强给予一句对不起,也仅仅是小范围的。在法庭上说一句,在判决书里写上几个字。

更有甚者,即使当事人反复要求给句对不起,骄傲的有关部门都不能回应,甚至是“积极”躲避。前不久,一家公安机关就因为纠错被要求道歉,可是当事人苦苦追寻了几个月,换来的依然是警方的一句“没有合适机会”。这就是糊弄人的推责。

冤假错案的出现,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深深的伤害,这种伤害犹如锋利的刀子插在了心头。这是肉体的折磨,这是精神的折磨。最为关键的是,当初的案件已经形成了影响,原本“不是坏人”的他们,成为很多人心里不折不扣的坏蛋。这种影响仅仅依靠经济赔偿是不可能消除的。在这种情况下,给一个公开的,像模像样的,庄严的“登报道歉”不应该吗?这是纠错的诚意所在,这是消除影响的尽力而为。

安徽高院的“登报道歉”是一种进步。遗憾的是这种道歉也只是一道选择题,不具有强硬性。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错了就是错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关键在于纠错的诚意有多大。

建议从司法的高度,对司法纠错的“登报道歉”制度化、常态化。让“登报道歉”成为司法纠错的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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