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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枪案判决中的情法纠结

2015-09-23 07:39:25 林济生 来源:北京青年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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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诉走私武器罪、被判无期徒刑的19岁四川少年,日前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无期徒刑原判,其父母仍在福建“死磕”。福建高院认为,“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相关报道见A11版)

这起案件一经报道,在舆论上引发不少争议。不少人认为一个少年只是进行了网购,购买的也只是仿真枪,何以承受无期徒刑之重?实际上,该案有不少细节值得注意。首先,这名“少年”在做出违法行为时业满十八岁,其因相关行为所需承担法律责任与其他正常成年人无异。其次,虽然少年是以网购形式购买,但其是从台湾购买违禁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相关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更重要的是,在日常语境中,仿真枪是相对制式枪支而言的。通俗而言,制式枪支就是通过正规途径生产的“正版”枪支,而仿真枪则是模仿、“盗版”制式枪支生产的。我们通常把所有非正规途径生产的“盗版枪”称作仿真枪。

“盗版”仿真枪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枪支,就需要从口径、弹道、杀伤力等相关数据进行专业司法鉴定。

如果杀伤力达到枪支标准,就将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枪支;如果有一定杀伤力但没有达到枪支标准,并且符合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则将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仿真枪”,即不属于刑法上的枪支;如果一点杀伤力都没有或者非常小,比如,孩子的玩具枪,那就连法律上的“仿真枪”都算不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实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这里所说“仿真枪支”,和我们平时所说的仿真枪支并不一样,指的是法律上的“仿真枪”,即符合《仿真枪认定标准》却并没有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的“枪”。

而检方起诉书显示,“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须注意,这里说的是“致伤力”,而非“杀伤力”。“致伤力”是指达到一定标准的严重“杀伤力”。

这份鉴定意见对于被告极其不利,可以说,在法院对其定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事实上,被告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也有权在庭审中依据《刑事诉讼法》提出重新鉴定,根据报道,似乎并没有相关情况。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视为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虽然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并不能构成无罪抑或罪轻的理由,但是一名刚满十八岁的“少年”因为无知,深陷囹圄,被判无期,确实让人痛心。同时,这样一份从专业角度于法有据的判决也和不少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有着一定的差距。事实上,近年来,这类符合法律规定却让人难以接受的案件并不少见,如抓癞蛤蟆判刑,代购被认定为走私。这种差距也再次证明我们的普法工作离民众生活需求仍然有很长的距离。相关部门还须秉持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让群众对法律的感知与行为预判能够离法律所预设的行为模式更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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