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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封杀吸毒明星很有必要

2015-09-25 16:28:07 许 辉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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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禁毒形势日益严峻,明星吸毒事件高发,在禁毒工作中建立文化市场禁入机制,这个完全可以有,也应该有】

近年来,个别明星艺人屡屡陷入吸毒丑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9月23日,《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对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9月24日《新闻晨报》)。

从草案的规定来看,对吸毒演艺人员作品禁播,并非只要参演演员吸毒就对这部作品一棒子打死,更非个别网友理解的“群众演员吸毒也禁播作品”。草案对文化市场进入的对象范围明确为“主创人员”。虽然没有明确对明星禁毒进行规定,但是能够成为作品主创人员的,大都是明星。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理当承担高于普通人群的社会责任。而明星的社会形象主要通过其参与制作的作品得以传播,如果明星吸毒的话,有条件地对其实行文化市场禁入,应该成为使其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惩罚的重要内容之一。

如此规定,就将作品主创人员是否吸毒纳入了演艺作品和广告作品制作的过程之中,使主创人员不得吸毒的要求与作品创作团队的整体利益包括其他创作人员个人利益均捆绑到了一起,大家就坐到了主创人员不得吸毒这条大船上,迫使创作团队对主创人员是否吸毒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样一来,在创作团队组建之时,就应该在“入伙”协议上增加一条,主创人员自己保证不吸毒,否则,就要对作品禁播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那些明知是吸毒的人员,创作团队就不应将其纳入到主创人员之列,否则主创人员的决定者对作品禁播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了约定,禁毒责任就十分明确,吸毒人员作品禁播的损失就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不公。当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条例正式通过以前所制作的作品,不应该按照此规定来要求,让市场自由决定就好了。如吸毒明星所拍的广告作品,即使没有禁播规定,估计广告对应的产品厂家也得自己禁播。

然而,此规定要进入实际操作层面,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其一,如何准确界定“主创人员”。目前,并没有“主创人员”的固定定义,往往是停留在行业内部的习惯性称谓上,或左或右,并无大碍。但如果条例正式通过此规定,就必须准确定义“主创人员”,以防在“主创人员”的认定上加入过多的主观因素,避免出现“该禁的没禁,不该禁的禁了”的情形。

其二,由谁来认定和决定禁播。条例草案第46条规定了文化市场禁入的处罚办法,明确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对该禁播却没有禁播的邀请方、播出方予以处罚。由此倒推,就是将认定和决定禁播的主体交给了邀请方和播出方,这样就加重了邀请方和播出方的责任。如果邀请方和播出方对主创人员吸毒知情的话,如此规定无可厚非。但如果邀请方和播出方对此不知情的话,该怎么办?是不是得向外求证,又该向谁求证?这就需要禁毒委发挥协调作用,建立好“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信息库,以供查询。邀请方、播出方经过查询,主创人员不在上述信息库之列,就可放心邀请、播出。

当前,禁毒形势日益严峻,明星吸毒事件高发,在禁毒工作中建立文化市场禁入机制,这个完全可以有,也应该有。上海通过地方立法对此试水,一旦得以通过,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入禁毒法,在全国实施。如此,才会形成整体合力,吸毒会被封杀就成为永远悬在明星头上的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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