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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黑名单”制度值得认真推广

2015-10-09 09:17:32 周云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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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为了惩戒一些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故宫建立了“黑名单”制度。乱刻、乱画、破坏文物的,或加价出售门票从中牟利的黄牛,以及在故宫之内兜售小商品、发放一日游小广告的人员劝阻无效的,就会被列入黑名单。目前已有2500人进入这份“黑名单”,他们将不能进入故宫。不过故宫方面解释,上榜并非“终身禁入”,禁入时间大约二至三年。

总的来看,跟景区相比起来,游客还处于弱势地位。再推而广之,跟商家比较起来,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比如说,景区门票老是涨价,游客毫无话语权。因此当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最重要的任务还是规范景区的经营行为,规范所有商家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包括游客在内的所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现在要警惕另外一种心态,这就是所谓的“弱者心态”或者“受害者心态”。大凡有游客在景区有不轨的行为,一旦有人批评,总会有另外一种声音辩护说:怎么不去批评景区乱涨价,抓住游客的小错误干什么?似乎景区的错误给了游客犯错的正当理由。而景区好像也颇为气短,不敢严格管理。同理,每有警察治理小偷小摸,酒驾超载一类的行为,也总会有人说:警察怎么就抓我,不抓别人?这样一种心态的蔓延,就使得很多人不去履行自己的社会角色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游客乱写乱画,破坏文物,乱说乱动,破坏秩序的行为比比皆是。同时,也使得批评和纠正这种行为的努力变得困难重重。

但事实上别人的错误和个人履行责任并没有什么必然联系。每个人都应该正确行使他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义务,而且并不以他人是否正确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为条件。应该做什么事,不应该做什么事,都应该按照客观的规矩来,而不是参照他人的言行。古人云:莫以恶小而为之,就是在告诫人们,尽管有大恶在发生,但是你不为小恶,那么社会就多一份向上的希望。

游客固然是景区的消费者,但消费者绝非是什么上帝,而是与景区权利、义务对等的主体。具体而言,进入景区的游客,事实上已经跟景区有不成文的协议,景区提供应有的义务,游客则承担保护景点、遵守秩序的义务。景区违反协议,侵犯游客的权利,游客应当勇敢地进行维权,但绝不能逃避自己的义务。对于不承担自己义务的游客,景区应当予以惩戒。但有些游客的行为,确实属于“小恶”,法律难以顾及,打击起来颇有难度。而“黑名单”制度,显然是一种有效的惩戒制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结合身份证购票,能够对“小恶”精准打击,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黑名单”制度不可能禁绝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它必须要跟法治、跟对景区的治理结合在一起。但无论如何,“黑名单”制度建立了一个敦促至少是提醒游客恪守责任和义务的机制:你不按规则玩?那好,下次你就别进来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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