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遗不昧将获得奖励,10月12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广州日报》) “拾金不昧奖励10%”究竟妥不妥,网上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按失物价值比例奖励拾金不昧者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反对者则担忧,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一旦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便是一种侮辱,同时也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其实,无论赞同者还是反对者,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总体上看,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 务实地看,拾金不昧虽然在道德层面上被广泛推崇,但离真正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还有一定的距离。在没有明确权利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拾遗者对拾物予以妥善保管,并履行对失主的寻找、告知、交公等义务,这种费力不一定讨好的赔本事情,不是所有人都会乐意去做的。而从新闻报道中看,广州方面对拾金不昧中的“不昧”二字,主要是理解为“不隐藏”、“不毁坏”、“不贪为己有”等,所以无论是政府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给拾物者,还是遗失者主动给拾物者予以酬谢,这些都与拾金不昧的品德高尚无关,更不能依已经获得了酬谢或奖励来否定其拾金不昧的精神,拾金不昧并婉拒酬谢和奖励的精神值得讴歌,而“拾金”后接受失主酬谢或政府奖励既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肯定,同时也是一种赞扬。 同时,广州此项规定,明确界定了拾遗者的权利和义务,在鼓励拾遗者积极主动返还或者送交遗失物的同时,对失主也提出必须践行悬赏承诺、按实际支出为遗失物支付保管费、按比例给予拾遗者一定报酬等具体要求,这样就能很好地平衡拾遗者和遗失人的利益,有利于失主的物归原主,拾遗者也因自己的行为而获得了一定的回报。这种双赢的效果,恰恰是在匡正道德人心,它非但不会削弱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更是对这一品德的发扬赋予了更多理性的含义。 退一步讲,关于“拾遗有奖”,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其实早已作出了类似的表述: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可见,对拾遗者实行奖励的做法,并没有逾越法律所提倡的范畴。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公益招领平台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拾金不昧固然应该提倡,但“拾遗有奖”或许更为现实。真心期待,各地都能建立奖励制度鼓励拾金不昧行为,让拾金不昧这种道德品行在全社会扎根更深,让“拾遗有奖”对弘扬助人为乐的时代精神、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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