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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作弊入刑,枪手也难逃法网

2015-10-15 15:39:13 杨涛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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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刑法的修正,对于考试作弊已经织密了法网,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还需要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10月13日,中组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发布消息称,2016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10月15日起开始报名,公共科目笔试定于11月29日举行。专家也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秉持诚信报考的基调,因为根据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10月14日《京华时报》)。

正如专家所提醒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打击考试作弊更加严厉,法网更加严密。这提醒那些蠢蠢欲动企图从考试作弊中获利的人尤其是考生要谨慎行事,别一不小心蹲入牢房,当然,也是提醒我们的执法者要适应刑法的修改,加大打击力度,让国考更加纯洁和公正。

以往,对于诸如高考、国考作弊行为,主要是进行违纪处分和治安处罚,例如规定作弊者禁考,对组织作弊者进行治安处罚,刑法上打击不力。以往,利用刑法来打击考试作弊者,主要是利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这一罪名进行打击,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由于高考、国考的试题及答案都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利用这一罪名对于那些非法获取试题的人能进行相应的打击。

然而,仅仅依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这一罪名还难以有效遏制考试作弊。有些居中介绍买卖试题的人无法打击,有些帮助做试题答案的人无法打击,有些利用各种设备传送答案的人无法打击,而那些进行替考和让他人帮助自己考试的考生更无法打击。此外,还有些组织作弊的人由于并没有获取到相关考试试题及相关答案,只是居中介绍“枪手”,也无法利用这一罪名进行打击。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上述问题严密了法网,让考试作弊无从逃遁。除原有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外,新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不管是否非法获取了试题和答案,只要存在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就是犯罪。不仅如此,法律还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都构成犯罪。

这里最需要提醒的是,“枪手”和让他人替考的考生也构成犯罪。法律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是说,替考和让他人替考都是犯罪,而在以往,他们最多只是受到停考的处罚。所以,“枪手”与考生要注意了,千万别再作弊了,否则,以后再也不可能进入公务员队伍了,因为一旦有犯罪记录,是不可能再录入为公务员的。

可以说,通过刑法的修正,对于考试作弊已经织密了法网,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还需要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如此,作奸犯科之徒才会敬畏法律,考生才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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