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暴雨遇险被困。当地政府组织搜救,历经51个小时,终于将他们救出。12日,记者获悉,当地相关部门对17名获救驴友每人罚款1000元。(10月14日《京华时报》) 对身处困境、险境的“驴友”及时伸出援手,救其于生死一线之间,既是文明社会人道主义关怀的表现,也是政府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高度重视,并依法积极履行保护职能的体现,但这不意味着任性“驴友”可以“说走就走”、违规涉险,而不对其行为负责。 一方面,作为成年人的“驴友”具有独立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但应对户外运动等的风险、后果等,具有必要的预判、准备和承受能力,不能把探险当冒险,不能为“追求刺激”而把生命当儿戏,还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转嫁风险责任、不利后果于他人、社会。这既是责权利对等的法治精神要求,也是作为公民应该具备的自律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需要。 一方面,无论是政府组织救援,还是民间组织发动,都会造成大量人财物的耗费,或社会公共资源的支出。如上述搜救工作中,为尽快救下被困驴友,当地紧急出动100多名民警、消防员,派出200多名干部群众、40多名医生护士以及300多名后勤增援人员,出动80多台次各种车辆、冲锋舟,直接经济支出10万多元,这还不包括后续工作相关费用。但如果这些巨大耗费均由政府或社会“买单”,最终都是增加了纳税人或社会负担,这不但不公平,也会助长任性“驴友”的任性,让任性探险活动得不到应有收敛,造成任性探险、社会施救、公众买单的恶性循环。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备的户外救援体系,也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户外探险活动及其法律责任、救援费用的承担,让户外运动尤其探险活动处于失范无序状态。长期以来,政府、社会“义无反顾”地对涉险、涉困“驴友”施与援手,造成了极大的公共资源、社会财富支出和耗费,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争议,特别是全国各地时有发生的,因“驴友”违规探险、任性“野游”造成的救援活动耗费,不但被救“驴友”鲜有对救援成本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也鲜见行政处罚责任等,这更是引起公众和舆论的诟病。 因而,及时打上法律补丁,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树立应有的规则体系,改变任性户外探险运动“无法可依”失范无序的局面,对户外运动予以有效规范监管,明晰相应法律责任,合理分配救援成本,都应早日提上议事日程。而广西相关部门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规定,对任性“驴友”每人开出1000元的行政罚单,虽然并未涉及民事救援费用的承担,但也可以说是一个有益的惩戒样本,对户外运动规则的建构,对“驴友”树立应有的规则意识、生命安全与敬畏意识,和对己、对人、对社会的责任意识,都具有积极的现实示范和警示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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