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30余年来生活的极大改善,市场商品的极大丰富,价格改革都与有功焉。但具体到价改不断推进,若其中的分寸把握拿捏失当失序,在价改初级阶段和中级阶段百姓收获的实惠,就可能被各种价格欺诈、价格乱象逐步销蚀。】 新华社昨天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相关报道见A4版) 《意见》的发布,向社会传递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价格改革由单纯开放具体或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向生成新的普适性价格形成机制转变的清晰信号。如果说单纯开放具体价格乃单打一式的价改,那么生成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堪称综合性和整体性价改,是全面深化改革中最核心、牵涉面最广的改革“硬骨头”之一。 价格一头联系并决定着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供需平衡,另一头直接决定着商品和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中间则是广大消费者包括各类微观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尤其是中低收入民众对价改一向比较敏感,历次价改实效之参差不齐,使全社会对任何一项具体价改的评价每每褒贬不一。另一方面,全国民众不分贫富,又都是价改的总体受益者,故而多年来舆论对不断深化价改持开放与欢迎态度,对具体商品与服务价格的周期性波动或季节性落差已习以为常。 很大程度上,价改堪称我国推进改革开放的主要“清道夫”之一。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起,因为逐步开放粮价、食用油价、棉花价,我国告别了粮票、油票和布票;得益于逐步开放猪价、水产价、禽价和蛋价,我国结束了城镇居民凭副食品本定量购买肉蛋禽水产的历史。亿万城乡居民30余年来生活的极大改善,市场商品的极大丰富,尤其是“短缺经济”时代之终结,价格改革都与有功焉。然而,具体到价改不断推进,若其中的分寸把握拿捏失当失序,在价改初级阶段和中级阶段百姓收获的实惠,就可能被各种价格欺诈、价格乱象逐步销蚀,甚至以另类方式遭到剥夺。 现在,国内99.8%的商品与服务价格已大部分放开或完全放开,然而,国内目前的价改现状并非仅仅是价改面临的“结构性失衡”所致——譬如行政性价格垄断依然在不少领域不同程度存在,开放价格与依法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之间往往“斩不断理还乱”。一个突出的表现是,越来越多的价格欺诈投诉,因价格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互相推诿、扯皮,以及监管手段落后,难以得到公正、有效的查处,民众的“价格利益”,因只顾价格开放而或明或暗放弃价格监管受到侵蚀,成为另类司空见惯,令社会各界对价改正面评价度大幅降低,价改美誉度则大部分流失殆尽。 此外,为公共服务和公共用品定价而专设的价格听证制度,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大异其味。表面看,政府因公共服务或公共用品的反复涨价而减轻了财政负担,但实际上,政府信誉流失以及人心流失,岂是政府所占那一丁点“小便宜”所能补偿的。 再有,《价格法》作为国内最早颁行的市场监管法律之一,虽然几经大修,但迁就价格欺诈的印记仍大量存在。法条失之于粗,惩罚失之于软,立案门槛失之于高,相关部门联动配合执法职责表述过于笼统含糊,价格欺诈量刑过低等等,成为《价格法》的最大硬伤,使其对重大价格违法乃至价格犯罪震慑力严重不足。 此次中央和国务院下发的《意见》,明确给定了生成价格机制的时间表,划定了路线图,提出了构建与价格进一步开放相适应的价格生成机制的四大任务。只有严格落实这些改革措施,做到(价格)放开搞活、活而有序,避免对价格违法放任自流及查处时“大事化小”,切实减少开放与监管失当、失衡、失控的“三失”现象,价格改革才能真正走稳走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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