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药学家屠呦呦因发现青蒿素而获得诺贝尔奖之后,很多人对这种“中国神药”的专利情况非常关注。但可惜的是,中国并不握有青蒿素的专利权,国际市场上许多相关药物的专利权都掌握在外国企业手中。回顾青蒿素的专利故事,我们能从中能得到什么启示呢? 首先是要有专利意识。屠呦呦在1971年发现青蒿素,并证明它是治疗疟疾的良好新药,但当时中国人并没有什么专利意识。直到十多年后的1985年,中国首部《专利法》才正式开始实施。中国科研人员在发现青蒿素之初没有申请专利,不得不能说是那个时代的遗憾。 由于没有专利机制和专利意识,中国科研人员先后在各种学术刊物上发表了一系列关于青蒿素的论文,如1977年在《科学通报》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介绍了青蒿素的化学结构,1978年又发表了关于青蒿素结晶立体绝对构型的论文……由于各国专利授权的基本前提都是“新颖性”,经过如此公开之后的青蒿素,也就失去了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可能。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科研人员的专利意识是随历史而进步的。在专利数据库中可以查到,1985年4月1日中国首部《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收到的专利申请中就有屠呦呦等人的“还原青蒿素的生产工艺”。上世纪90年代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开发出基于青蒿素的衍生药物“复方蒿甲醚”,也拥有自己的专利。 但是,光有专利意识还不行,中国自己生产的青蒿素类药物,长期只能在少数国家销售,无法进入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直到法国的赛诺菲和瑞士的诺华这两家国际药企与中国有关方面开展合作,才逐步推广到全球——诺华和军事医学科学院共同在许多国家为“复方蒿甲醚”申请了国际专利。实事求是地说,青蒿素在国际市场上的商业化,是这两家外国药企推动完成的。 生物学博士、以网名“菠萝”闻名的科普作者李治中正好是诺华公司的员工,他近日以个人名义发表了一篇文章,认为当时的中国制药企业“没有人知道如何才能把药物卖到国外,不知道怎么做国外认可的临床实验,不知道怎么销售。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当时中国没一家企业能按照国际标准生产药物,产品也无法通过WHO认证,因此青蒿素最开始只能小规模在中国、越南之类的地方卖。” 由此可见,了解国际规则对于获取国际专利也至关重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4年底发布的报告显示,2013年来自中国居民的专利申请量居全球首位,但中国专利申请方在国外提交的申请量相对较少。这说明中国人的专利意识已经有所提高,但在进军国际方面还需改善。 最后还需要提到的是,就算有专利意识并按照国际规则获取了专利,也不意味着从此万事大吉。因为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假如屠呦呦发现青蒿素后马上就获得了国际专利,现在也已经过时。实际上,现在各家药企所掌握的青蒿素相关专利,都是基于后续研发的衍生药物。李治中告诉记者,诺华针对小孩不爱吃药的问题,开发出了“婴儿版复方蒿甲醚”,虽然有效成分没变,只是在口味等方面做出了改进,因此也申请到了自有专利。这样持续的研发,是诺华现在成为青蒿素类药物国际市场“大鳄”的重要原因。 青蒿素的专利故事说明,做出重大发明后要掌握国际专利需要做到三点:首先要有专利意识,其次要了解国际规则,然后还要能够持续研发以不断更新专利。 |
相关阅读:
- [ 06-05]整治“专利流氓”有利于技术进步
- [ 01-20]用公示堵住发明专利减刑漏洞
- [ 01-20]专利减刑不能成为花钱“赎身”
- [ 01-20]莫让“垃圾专利”成“减刑神器”
- [ 12-24]“一成转化率”怎成科研经费“新专利”?
- [ 11-26]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消弭专利“战火”
- [ 08-28]王立军的海量专利不是“发明”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