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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要求公民恪守义务

2015-10-28 10:42:36 于静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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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公民在依法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恪守法律义务。

首先从什么是法律来看:法律是通过规范人们的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规则体系。在这其中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它们共同构成了一切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宪法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公民就有要求国家法律保障其合法财产的权利;但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利益、依法纳税的基本义务。正如马克思曾说:“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如果大家都不履行纳税的义务,国力匮乏,政府因无钱运转而关门,法律无法执行,个人的权益又如何能够得到保障呢?所以,以纳税为例,只有每个公民都积极履行义务,才能使所有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这既是为了国家,也是为了自己。

其次,从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上来看:法律是通过确定并保障人们正确地行使权利,要求并监督人们完全地履行义务,这样两个方面来同时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事实上,任何人权利的行使都是这样的过程:需要他人履行义务,才能成就权利的实现。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基本义务。如果大家都有良好的公德、都遵法守法,整个社会才有良好的公共秩序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成就着每个人的权利。但如果我们践踏公德,不服从法定义务,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一个无规则、无秩序的混乱状态,我们将无法生存下去,更别说保障你的权利了。

再次,从法律实施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方面来看:法治社会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公民信仰并自觉遵从法律,标志就是公民具有且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指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的认知态度和信仰程度的总和,它具体表现为一个人的宪法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公平诚信意识。而在这个基础上的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则代表着公民的法律素质。一个“重权利、轻义务”的人,法律素质肯定不高。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公民的维权意识,因具有较为明显利己性而容易增强。但是公民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直接意义是利他性、公益性,因而义务意识的不断提升,法治意义才显得更为迫切及深远。毕竟法律的权威,要源自全体公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国家安全、依法服兵役的基本义务。如今,很多年轻人在应当服役的年龄选择上大学或工作,均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你是在被征集服役的同时被大学录取或被某机构招录,就应当无条件地放弃入学、入职,首先去履行服兵役的义务。这一履行顺序,表明个人有时可能需要为履行义务做出牺牲,但这正是公民的义务意识、法律素质的体现。

(于静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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