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合理低价游的处理处罚,是否要追究游客的法律责任,不少人持反对态度。反对者的理由是,低价游的游客往往是受害者,本身权益就受到了侵害,现在却又要被政府职能部门处罚,这是对游客的二次伤害。 这种观点看似悲天悯人,却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犯了错,就应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旅游管理部门曾三令五申反对低价游,并对什么是低价游,以及处罚措施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一些旅行社为了规避监督和处罚,与游客订立阴阳合同。这正是低价游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作为成年人,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低价游的合同,通常都知道意味着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游客还愿意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无非是贪图便宜的心理在作怪。这种做法,本质上说也是弄虚作假。 签订低价游背后的阴阳合同时,游客其实就是在扮演着助纣为虐的角色,这对旅游生态造成了极大损害。旅游法做出买卖双方均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目的就是约束游客的行为,实现对旅行社一方的监督和约束,进而维护旅游整体秩序。对游客来说,这也是一个严肃的警醒,应坚决对不合理低价游说不。(福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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