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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望以不出具证明来打破“证明难”是懒政

2015-10-29 16:17:34 史洪举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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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派出所开个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这么难?”日前,市民林先生反映,他要考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被告知要提供3年内无犯罪记录证明。而他到户口所在地晋安区新店派出所开证明时,却被告知要出具公函才能办理。(10月29日《福州日报》)

一边是群众办理相关事项时必须持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另一边却是有关派出所不出具该证明,让群众处于两难境地。而且,相关派出所还拿出了理直气壮的说辞,即民政部、公安部已下发通知,专门整治滥开证明现象,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列入不予开具的证明范围。既然如此,就有必要理清不出具类似证明到底是便民利民的简政放权还是为民添堵的懒政思维。笔者认为,不出具有关证明是加剧民众办事难的怠政和懒政思维,势必加以整顿。

在陌生人社会,相关证明是个人向外界介绍、展示自我,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服务职能的必要前提。证明是用权威机构出具的凭据,来佐证居民的身份属性、个人信用、人际关系或社会关系的真实性,防止有人在获取资格、享受待遇及办理事项时弄虚作假。无犯罪记录证明对社会个体行使权利,从事特定职业至关重要。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民在从事公务员、律师职业,参军入伍,从事出租车行业时,就需要证明其未受过刑事处罚。要是有关部门非得机械地不针对公民个人,只针对单位出具证明的话,无疑会让很多人失去就业就会。

公安机关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公民的户籍和违法信息有收集保管的权力。公民向外界证明自己没有违法记录时,只能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别无他法。同时,公安机关既是管理部门,也是服务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其履行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而且,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民有权利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该政府部门掌握的属于自己的信息,公安部门没有理由予以拒绝。

证明难、证明滥问题确实是降低民众办事效率,增加群众办事成本的顽疾。但破解证明难,首先应理顺权责关系,分清哪些事项需要证明,哪些勿需提供证明,并明确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简而言之,必须先解决并清理要求民众提供证明的事项,才能再谈取消不出具证明的话题,否则就是主次不分,打错板子。

指望以不出具证明来打破证明难,实现便民利民实则是颠倒主次关系,开错药方的懒政,也是让群众为政府部门的失误买单的荒唐做法。在部门利益仍然存在,信息共享尚未实现的背景下,出具证明就是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承担的服务职责,不能轻易取消,否则就不是便民利民,而是刁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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