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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应重在对慈善的“放养”

2015-11-02 08:52:07 谢晓刚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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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慈善法(草案)》,其中对“谁有资格发起公开募捐”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发起募捐。非慈善组织的媒体、公益组织、个人发起募捐,拟被列为违法行为。(10月31日《新京报》)

我国目前慈善事业的短板在于,国家层面的慈善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民间慈善组织、个人风声水起,如何让国家层面的与民间组织相结合、相互补充推动中国的慈善事业,立法迫在眉睫。《慈善法(草案)》终于面世,从法律层面,对于何为“慈善”给出法律定义,并针对诈捐、骗捐、被募捐等社会问题制定了惩戒性措施,也为“公”、“私”慈善组织找到合作找到了切入点,更为如何规范慈善行业、监督慈善募捐指明了方向。

慈善立法是好事,如何将好事做好,如何匡扶善心,功夫却在法外。国家层面虽然没有出台过慈善法,但对慈善行为和募捐信息公开都有过相关规定,可为何郭美美事件、嫣然基金事件等丑闻以及诈捐、骗捐、被募捐事件接连发生?好比喊了多少年的官员财产公示、裸官登记制度一样,虽然有些地方动静很大,但官员不明巨额财产案、官员子女举家外迁案此起彼伏,是法不完善,还是有法不行?个中况味,民众自然心有余悸。

匡扶慈善重在立法,但立中也应要有破。如何避免一管就死,一松就乱的现象,真正让中国的慈善走上法治轨道,让爱心善款真正起到作用,草案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能为了彻底杜绝诈捐、诈募事件发生,就刻意将善心“圈养”了起来,设立高标准的慈善组织申请门坎、缩小慈善募捐的平台和范围。如此一来,慈善募捐组织的纯净度得到了保障,但可能会导致很多爱心受拒于门外,这有违民众期盼慈善立法的初衷。

良法善治,大爱无疆,慈善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善心善终,让爱心真正能够传播到需要帮助的群体,让爱延续,书写人间大爱,传递社会正能量。慈善立法不能只是简单的为立法而立法,国家层面应该结合当下中国的慈善特点,重在提供法律服务,既要充分考虑到爱心的特殊性,让真正从事慈善的组织、个人获得法律保障,又要让那些伪慈善得到应有惩罚。

所以,慈善草案应该多从鼓励民间慈善力量、提供更广泛的平台、保障善款善用、降低慈善门坎的角度去考虑,少一些行政干扰、区域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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