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莫将微信记录当做“证据之王”

2015-11-10 16:03:05 刘建国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闺密借钱不还,微信记录可以帮忙追债?“婚外情”之后留一纸借条,微信记录能当讨钱关键证据?房产卖给他人又反悔,微信记录还能揪出违约者?微信记录,究竟能不能当法庭证据?最近,海沧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与微信证据有关的官司。(11月10日 《海峡导报》)

应该说,向法庭提交微信证据,并最终获得胜诉,确实体现出了微信证据的价值和作用。尤其是,微信与其他证据不同,其呈现出便捷、灵活、易保存等特性,确实具有传统证据不具有的优势。不过,微信证据并非没有瑕疵,网络语境下的证据也面临一定的障碍和掣肘,应该保持理智客观的认知。

众所周知,证据如果被法庭采信,应该同时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素。假如,缺乏任何一个要素,就可能导致证据瑕疵,而当事人的主张就可能不成立。那么,具体到微信证据来看,其在证据三要素方面,具有短板和不足。微信并非实名,举证一方除了举出微信证据,还应该证明微信主体就是对方当事人;微信记录可以删减,从技术层面可以造假,真实性难以保障;微信记录的存在,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真实意思表示,可能存在其他情形等等。

事实上,报道中的个案,最终得到公正的判决,并不具有普遍示范性价值和意义。对于诉讼而言,打官司就应该拿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一旦举证不能,则必然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其实,微信作为证据的案件审判,微信并非孤立的证据个体,而是证据链中的组成部分,需要其他证据的相互佐证。那么,一旦缺失了其他证据,微信证据就可能无法被法庭所认可,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正因为如此,很多法律人士也提出,微信记录如果作为证据,应该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来确定。从这个方面而言,微信记录作为证据,需要司法机关、微信技术人员等参与,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不难看出,假如依赖于微信证据,流程比较繁琐,而且还面临多重举证障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应该说,微信记录并非“证据之王”,不能过于依赖和信任。作为公民个人,还是应该保持谨慎和客观,在从事法律行为之初,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留存证据。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