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报道小轩(化名),今年8岁,出生时因难产导致发育较晚,今年9月份开始入学,但是没有几天,他就不能再上学了。由于同学家长的联名反对,他现在只能在家。小轩的爸爸郭先生称已经做过康复训练,同时申请陪读,但是40多名家长们仍是坚决反对。对此,校方称正在协调,至今没有结果。(据2015年11月12日《京华时报》)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长介绍,听自家孩子说,小轩上课不专心,好做小动作,说话不着调,有时候还会做出怪异的表情。总之,他们不希望自家孩子与其共同学习。作为一名健全儿童的家长,不希望自己的孩子与智力有障碍的孩子接触过于紧密,以免受到不良影响,其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具体做法不能违法。 小轩是无辜的。他仅仅因为出生时难产导致发育较晚被指好动影响同学正常学习,而被其他家长和学校无情地逐出学校大门,这一窘境不免让人感到脊背发凉,心生哀叹,家长们太自私、太无情了!其实,家长和学校的做法,已经侵犯了小轩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种做法应当得到切实纠正,给小轩一个说法。 笔者查阅了一些地方的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轻度弱智儿童,有条件的学校可接收中度智障儿童。据小轩母亲说,孩子单独吃饭、上厕所等都能自理。这表明,小轩能够生活自理。如果小轩可以生活自理,仅仅是反应迟缓或好动的话,小轩应属于濮阳市油田第三小学的正常接收对象,学校没有理由将他拒之门外,其他学生家长更没权利有阻挡小轩上学。学校更不能因为家长联名反对,而逾越法律界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 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也就是说,适龄儿童进入学校学习,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受教育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予以剥夺。对学校来说,每个孩子都是平等的,要同样都对他们敞开大门,平等地保护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执行学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绝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责令学生留级、停学、转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从中可以看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非法侵犯,若是当地没有开设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话,濮阳市油田第三小学就不能将小轩拒之门外,否则,学校涉嫌侵权。 更重要的是,家长们这种自私利的态度,也不利于自己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上学接受教育,决不仅是单纯的书本知识学习,还有一本更为重要的教科书——“无字书”要认真读好。基础教育首先是爱的播种,让爱的种子在孩子心中生根发芽。比如,为人处世之道,如何与不同情况的同学和谐相处,学会善于关怀爱护他人,这本身就是一门大学问,需要从小培养。 像小轩这样的孩子,眼下最迫切需要师生们多多给予爱心和鼓励。应该说,能够与小轩成为同学,是孩子们的一个偏得,应当倍加珍惜才对。家长和学校努力创造机会让健全孩子与智障孩子和谐相处,彼此互相关心帮助,既有利于智障孩子建立起自信,获得师生的关爱,也能转变健全孩子的观念,有效消除其对智障孩子的歧视,建立起好感,学会宽容,善于尊重,从小养成健康的心理。 中国正在努力构建法治社会,法治的要义在于既“尊重多数”更注重“保护少数”。其实,权利的行使是有其界限的,权利的界限应该是在碰到另一个合法权利时嘎然而止,立即踩住刹车。学生家长有权力处分自己的权利,但决不能随意剥夺或妨碍其他孩子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在个人权利的剥夺或限制上,是无法藉由“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的,否则,就可能形成“多数人的暴政”,践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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