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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株连业主” 究竟冤不冤?

2015-11-13 14:53:21 厂佳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出生不久的女婴小欣怡在小区晒太阳时,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导致七级伤残。事后小欣怡父母向小区内可能抛物并导致此次伤害事件的业主集体索赔。这起民事案件10日在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80名持有涉案楼栋住房的业主共赔偿39.5万元。(11月12日《珠江晚报》)

赞:“株连业主”至少能罚到凶手

一直以来,“高楼抛物”成难治顽疾。一来,究竟谁是高空抛物的元凶,受害者其实很难认定;二来,既然高空抛物难以追究,更有诸多邻居的掩护,如此伤人,还能逍遥法外,还真是成了对高楼抛物者的纵容。在高楼抛物现象屡屡发生,受害者取证困难,责任人难以认定的背景下,假如放任这一现象继续发展下去,显然也说不过去,更是对受害者的不公。

事实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为高楼抛物行为承担责任,即便并非完美的对策,但却未尝不是次优的选择。不难设想,尽管有冤枉好人的可能,但真正的凶手,显然将难逃责任,不仅如此,当高楼住户们戴上了“抛物必赔”的紧箍咒之后,没了置身事外的侥幸心理,恐怕或多或少也该有所收敛才是。当高楼住户们不再是邻居抛物行为的庇护者,哪怕从维护自身权利出发,也必须成为邻居抛物行为的制止者与揭发者时,“高楼抛物”的利益同盟才有望被真正打破。

(吴江)

弹:应用科技手段锁定“凶手”

科技时代,还用“株连”式判决,多少有点老土了。利用科技手段精准定位“凶手”,才是最优路径。为了保证对高空坠物行为的惩治的取证,新加坡环保署在全国安装了700个摄像头,并鼓励市民发现高空坠物或高空坠物危险时果断报警,收效显著。我国香港也在公共屋村共安装了145套“天眼”,过去3年透过“天眼”搜集证据而成功检控的个案共有70多宗。

高空坠物伤人,属于公共安全范畴。在公共空间加装电子眼,一来可以记录小区安全状况,将偷盗、抛物等不良行为登记在案;二来可以避免“冤枉好人”的情况出现。一人做事一人当,惩罚有的放矢,公平惩罚,才能让大家心服口服,共同维护好公共安全。再说,给高层及建筑加装电子眼也非难事。或通过小区业委会共同协商谋划;或通过居委会统筹安排。总之,通过技术手段给公共空间筑起安全网,比起株连式判决,更加人性化。

(厂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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