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明星代言”不能为产品“吹牛”

2015-11-17 14:35:04 袁文良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通报了某些利用“明星代言”进行营销的虚假广告,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明星涉案被点名。据了解,此次通报的12件案件是新《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工商机关查处典型违法案件的一小部分,很多9月份新《广告法》实施后办理的重大典型案件,工商机关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国家工商总局称,下一步,在条件成熟时,工商总局还将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再通报重大案件。(《华西都市报》11月16日)

由于明星的粉丝效应巨大,明星代言产品成为潮流,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追捧。但近年来,明星代言的产品质量问题频频曝光,因为代言虚假广告而深陷“代言门”舆论漩涡的明星也不胜枚举。特别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食品或保健品,从三鹿奶粉到江中猴姑饼干、从汤臣倍健胶囊到藏秘排油减肥茶,“代言门”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有些明星对所“代言”的产品自己都不曾食用、不曾使用,居然脸不变色地“吹牛”说“体验良好”、“效果极佳”,还煞有介事地介绍自身的“收益”。而“代言门”事件发生后,明星所“代言”的企业都受到了司法机关或管理部门的处罚,但作为“代言人”的明星却未受到实质的处罚,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针对这一不合理现状,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中对“广告代言人”的随意“吹牛”进行了限制,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明确了“代言人”出现违规“代言”行为后的处罚标准与办法,因而也就有了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明星涉案被国家工商总局被点名批评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说,新的《广告法》给明星的“代言”行为戴上了“紧箍咒”,使其在“代言门”事件中既“出血”、又“割肉”,从而使明星们小心的对待所代言的产品,不敢轻易地为所代言的产品“吹牛”了。

总之,要让明星的代言行为不成为“吹牛”,使明星的代言博取广大消费者的信任,自然离不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约,也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监督和管理,但最关键的还是要培育企业的诚信意识,使新产品广告与产品品质名副其实,同时更要强化代言明星自身的责任意识,使其谨慎地选择产品,拒绝为不知性能的、不知成份的、没有用过的、没有尝过的、描述与实际不符的产品“代言”或“吹牛”。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