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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受胁迫杀人 该当何罪?

2015-11-19 07:56:09 杨涛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四川一名富豪章英启被绑票后,绑匪胁迫其杀死一名陌生女性,全程录像以勒索据悉高达一亿元的赎金。日前由四川宜宾公安在官方微博上通报的这一案件,引起了法学界内部的大讨论。

应该说,章英启遭他人绑架勒索的事情值得同情,但是,凡事还得有个区分,一码归一码。他人绑架勒索章英启自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章英启在他人胁迫下杀害一女子的行为,也值得人们去探讨,该追究刑事责任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网帖称 “章英启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章英启对一按摩店员工进行绳索勒颈的方式杀害,并对这一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之后将章英启释放回家准备赎金。”如果网帖所称属实的话,那么,章英启就有比较大的可能性是涉嫌故意杀人罪,只不过是作为胁从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按照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理论上认为,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虽然意志上受到一定的压制,但是,并不能说他完全没有自己的主观意志,他仍然可以选择不参与犯罪,虽然会因此受到伤害。因此,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刑法仍然要对他进行处罚。

有人说,像章英启这样的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可以算作是紧急避险,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章英启为保全自己的生命,在他人胁迫下不得不杀害另一个女子,表面上似乎符合紧急避险,但事实上,紧急避险不允许为保全一个人的生命而杀害另一个人的生命,虽然两个人之间存在地位、财富等各方面的不平等,但生命本身却是平等的,用杀害另一个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不构成紧急避险。

当然,即使章英启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定罪量刑上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也是有重大区别。如果章英启仅仅是受到语言威胁和轻微暴力殴打而参与犯罪,那么,对他处理相对更重一些,减轻的幅度小一些。如果章英启被他人反复暴力殴打,迫于无奈参与犯罪,那么,对他处理上减轻的幅度就会大一些,甚至可以免除处罚。云南省曾经出现一个案例,2007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侦破两起失足妇女被三名男子胁迫去杀“同行”的案件,最后,考虑到杀人出于被迫,昆明市检察院对实施杀人的两名失足妇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下,章英启无须负刑事责任。那就是,如果章英启用绳索对女子勒颈完全由他人用手捉着,章本人根本无法控制自己的手脚,那么,这种情形下,章英启就不属于胁从犯,而是他人用来杀害该女子的工具而已,他本人完全无自由意志可言,因此,不能认定他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因而也就不构成犯罪。

当然,最终章英启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该负怎样的刑事责任,有赖于警方加大侦破力度,查清案情,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再分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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