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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准入令”有“管理就是收费”之嫌

2015-11-27 09:10:16 韩玉印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登山需要什么?除了勇气、体力、技能和装备,从2016年1月1日起,还得有一张“准入令”——在四川,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需要先申请通过批准。(11月26日华西都市报)

但不知近年发生在四川境内的登山事故是否与擅登有关,但不可否认登山是一项高风险体育运动。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将申请高度降低,由海拔5000米以上,降低到3500米,管理服务范围确实扩大了。但管理范围的扩大也带来了收费范围的扩大——擅登擅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组织者罚1000元,对个人罚款200元。这是2003年《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所没有的内容。

不仅如此,笔者对《办法》所规定的登山者履职义务,“组织者根据登山活动风险等级依法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登山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也存在疑问。但不知这里所指的“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必须在当地购买,还是无论在哪儿购买的都算数。按说这对于登山运动员还是登山爱好者都是必备的。如果无论有多少险种在身,都必须重新购买。那么,所谓的无偿向登山者提供攀登山峰名称、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气候条件、风险等级、配套设施、交通信息、攀登指引、应急 救援等必要信息与咨询服务。就不算是什么“无偿”了,这就又回到了“管理就是收费”的老路上去了。

如此看来,一旦反生事故,擅登接受救助,由个人承担费用,与申报购买保险无偿接受救助,也就差别不大了,更何况不是每次都会发生事故。

不错,“事前进行申报,意味着主管部门将提前掌握登山者的基本信息,一旦登山过程中发生意外,救援可以更快更有效。”擅登不申报,随意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一旦登山过程中发生事故,相应地增加了救助难度。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应该事前进行申报。但笔者认为,主管部门逐步从对登山活动的管理转变为对登山活动的服务,应该是服务观念的转与服务质量的提升,而不该是随着收费的提高而提升,这有点“管理就是收费”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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