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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舞弊要处刑律

2015-11-27 10:53:29 许昔龙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轰动一时的盘锦高考舞弊案已终审结案,18名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其中1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缓刑不等的刑罚,另3人免予刑事处罚,该案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手法是购买高考试题,通过作弊器设备传递答案,而高考试题正是国家秘密。但高考舞弊的手法多样,除了该案的手法外,还有雇用“枪手”替考等,由于替考本身不涉及泄露国家秘密问题,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刑法对此尚没有明确的相对应罪名可适用,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导致很多高考舞弊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本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特地确立了打击高考舞弊行为的三个新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新修正案第25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舞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刑法将打击面主要聚焦在国家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考试,据统计这类考试目前有十几种,包括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新刑法还将考试舞弊行为界定为三种类型:(1)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2)为实施考试作弊作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这三种舞弊行为分别对应了前述三个新罪名,考试舞弊不再处于法律真空状态了。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组织“枪手”形成替考产业链条的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入刑,对于受雇参与作弊行为的“枪手”,及雇佣“枪手”作弊者双方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只是在处罚力度上要轻于组织者而已,这符合罪刑相一致原则,将科学有效地打击日益增多的考试舞弊现象。

许昔龙(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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