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山东小伙郭强在天津西青区某小区前为救轻生同事跳入河中,救出同事却不幸溺亡。让郭强家属十分气愤的是,郭强明明是救人牺牲,但获救同事和另外两名当事人起初对郭强家属和警方咬定他因感情问题而轻生,直到多人提供证言,三人才改口还了郭强清白。6日,杨柳青镇东派出所表示,他们已按规定为郭强申报“见义勇为”称号。(12月7日《天津日报》) 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现在,被救者不仅连声“谢谢”都没有,反而还诬说人家自杀轻生,这真是让人们心寒透底。事情的真相,最终在多人的证言之下,才真相大白的。据报道,起初民警反馈,郭强的三位同事均称他是主动跳河。倘若没有警方对一些细节产生质疑、倘若没有多位证人站在正义一边为郭强见义勇为之举作证,还他清白,不仅让获救同事及另外两名当事人的“伎俩”得逞,恐怕郭强死后都会深感冤屈,家人也将背负不好的声名。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崇尚。然而,不知从何时起,这一美德被渐渐淡化,伴随而来的是对个人风险和责任的考量。正如一段时间来,人们对倒地老人“扶不扶”的纠结——扶,怕被讹诈;不扶,良心又说不过去。在这条新闻中,被救者之所以隐瞒真相,恐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害怕说出了真相,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如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等。所以,在民警调查时,看重了个人利益,而丧失了道德和正义良心,这也是人性典型的“趋利避害”,与当下大力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全背道而驰。 表面上看,被救者忘恩负义是道德问题,事实上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在救与被救发生的那一刻,两者之间就建立起一种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应该给管理者支付必要的费用。这表明,获取“费用”是每一个见义勇为者都应当享受的权利;而受益人为见义勇为者支付“费用”也是一项法定义务。而在现实中一些见义勇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为政府尽了责任,所以也往往是由政府为其“买单”了。那么,对于个体而言,我们也需让那些被救者承担一些“费用”,哪怕说声“谢谢”,其实也是履行了法定义务。 因此,当被救者连“谢谢”都没有,甚至反诬见义勇为者时,完全可用法律对其说“不”,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还见义勇为者清白。倘若涉嫌故意妨碍见义勇为认定,甚至可按刑法判其侮辱罪、诽谤罪。当然,并非每起忘恩负义行为都需动用刑法来规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可成为惩治忘恩负义者的法律利器。所以,绝不能将这起 获救者说谎事件看小了、看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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