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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条例大修符合民意期待

2015-12-08 10:26:36 刘武俊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

舆论呼吁多年的住房公积金修法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住房公积金条例大修将有望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也有望将各地先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经验和共识,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苛刻、手续烦琐、耗时冗长等备受公众诟病的老问题,也有望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解决。不过,在做减法简化提取手续的同时,还应强化公积金账本公开和信息披露,让晒公积金账本真正成为法定的义务。

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数目庞大。截至201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 1877.39万人,年末提取总额37806.26亿元,占缴存总额50.51%。

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资金提取和贷款办理条件苛刻、手续烦琐、耗时冗长;增值渠道单一、收益低下等问题饱受公众诟病,引起舆论对公积金制度合理性的质疑和对公积金制度改革滞后的不满。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数过亿,但“自己的钱”看不见、花不着,让加快公积金管理改革的呼声日趋高涨。

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为的是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而现实中,随着房价的上涨,越来越多的人无力支付首付,买不起房,只能让公积金闲置沉淀,甚至贬值。住房公积金制度越来越背离其初衷。

个人公积金无法自主提取和自主支配不合法理。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缴纳者对其拥有不可侵犯的所有权。任何人、任何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都没有权力去挪用这笔老百姓的个人财产,否则就是在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如今,这笔资产不仅所有人提取难,不能自主支配,而且增值受益者并不属于缴存者,这显然与《物权法》中孳息归属的原则相背离。

住房公积金晒账本亟待常态化和法定化。有关部门有义务定期向社会晒出公积金家底,公积金信息公开应该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载入大修后的公积金条例。为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应尽快在法治轨道上提速。

公积金制度改革显然不仅仅局限于信息披露的常态化,不仅要公开账本,也要强化监管,不仅要出台红头文件,更要尽快推进法律法规层面的顶层制度改革,抓紧全面修订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此前,各地陆续出台公积金新政为公积金贷款松绑,固然可以解一时的燃眉之急,但要真正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必须从顶层制度设计上对现行公积金制度予以改革。

期盼正在大修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给捆得过紧的公积金松绑,放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简化公积金的提取手续,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允许与住房相关的支出都可使用,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同时也要依法严格监管公积金的用途。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发布。2002年该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但此后条例的修订却几度“爽约”。姗姗来迟的条例大修,应当广泛吸纳民意并抓紧出台。

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的管委会成员,大多来自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国企。属地管理模式让行业监管部门也无法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账户余额等,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来决策。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大都是由当地建设、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担任。地方政府插手太深,致使住建部牵头建设的公积金监管系统难以推动。要形成一个新的公积金监管体制,首先就必须修改现行《公积金管理条例》,从立法上破题。(福建日报)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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