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驾考改革,厘清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边界

2015-12-11 08:17:12 王琳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驾考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严管驾考,而不是要在法律之外去严管公民的驾驶学习方式。当然,除了门槛的提升,责任也加强了。】

10日,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就外界关注的学车过程中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问题,《意见》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向公安机关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驾驶证明后,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这意味着,近年来屡屡传出的驾照自学直考终于要从纸面走到地面了。

驾照自学直考为什么长期不受某些人待见?背后原因无非是动了驾校的“奶酪”。虽说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但由于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等具有实质的行政管理权限,一些地方的驾校由此就成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或监管人员赖以牟利的“白手套”。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怎容得他人抛弃驾校去自学并直接申请考试?

其实,对驾照自学直考来说,新出炉的《意见》并不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在此之前,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驾照自学直考。于私权利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驾照自学直考本就没有法律障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倒是针对驾驶学习作出了具体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这一条款,过去常被认为是对驾照自学直考的变相否定。因为一般的自学者很难拥有一辆教练车,更别说要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范围内完成。

还有一些论者认为,驾考之所以不能鼓励放开,就是为了避免驾考沦为“马路杀手”。不少经历过驾校培训的人都有这样的经验:到有些驾校学习驾驶,基本已沦为“交钱买证”的一锤子买卖。这种公权力荫蔽之下的驾校培训腐败,才是“马路杀手”的摇篮。

所以驾考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严管驾考,而不是要在法律之外去严管公民的驾驶学习方式。驾驶是一项技能。通过自学或请亲戚朋友们教,考生同样能有效掌握这一技能。公民申领驾照,职能部门应考核的,并不是他受过什么样的培训,而是他是否达到了安全驾驶的基本标准。

当然,除了门槛的提升,责任也加强了。《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公安部、交通部更多关注“自己人”的责任,这就对了。行政机关的监管权与公民个人的自由就如裁判员和运动员,各安其位的关键,就在于各方应找到裁判员或运动员的身份认同。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