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遵守法律,尊重规则,不超越权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底线。尊重法院生效裁判,配合法院执行活动是公民和组织信仰法律,遵守规则的具体表现】 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东莞日报》上刊登公告,称将对寮步镇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对此,12月14日、15日,寮步镇政府接连在同一报纸发布声明,称所拍土地并非被执行人财产,法院“罔顾我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因此产生不能过户或不能转让的风险与损失,全部由受让人承担。镇政府以此种形式叫板法院,引发关注(12月17日《京华日报》)。 镇政府公开在媒体上连续发文质疑法院强拍土地,并称法院“罔顾我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该行为十分罕见,尤其是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寮步镇政府的行为更是格外刺眼。尽管目前从报道中无法得知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和事情的详细经过,但镇政府叫板法院的行为,无疑让法治很受伤。这让人们看到当地政府无视法治,公然带头破坏规则,蔑视法律权威的无理作派。 在现代社会,遵守法律,尊重规则,不超越权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底线。尊重法院生效裁判,配合法院执行活动是公民和组织信仰法律,遵守规则的具体表现。当然,人民法院的裁判并非铁板一块,不容置疑,其可能会有不当的地方,甚至会有错案,但我国的法律已经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很多合法的救济渠道。不服一审裁判的,可以上诉,不服生效裁判的,可以申诉、申请再审,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异议。即便认为法院内部会互相包庇,也可以向人大、纪检、信访等部门举报投诉,要求上述机关介入处理。而非游离于法律之外,以非正义的方式实现自己所认为的正义。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享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以便维护胜诉当事人权利。对于被查封的土地等财产,人民法院当然有强制拍卖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足以排斥其他权力,并可创设新的权利。如对强制拍卖的房屋,有关机关必须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持有关法律文书可进行登记,无需征得原房屋所有人同意。也即,指责法院“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的逻辑是荒谬的。试想,要是法院裁判、执行前还要和当地政府商议,当地政府同意了才能进行,那么,法院的居中裁判地位如何体现?公平正义如何维护?尤其是当政府是一方当事人或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其更应该保持克制,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诉求。否则,对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权利的希望将十分渺茫,这绝对不是正常法治社会的应有现象。 此次事件中,当地政府的声明表面上看是善意提醒,实质上是赤裸裸的威胁。“产生不能过户或不能转让的风险与损失,全部由受让人承担”“寮步镇拟收回按控规要求处理,且不作补偿”“属于违章建筑,存在被拆除的风险”“该地块所属塘边村村民可能维权”等一系列措辞,等于告诉潜在的买受人,有谁敢不听镇政府的警告,买了这块土地,将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正如北大教授湛中乐所认为的,如果法院已经履行法定程序,认定此次拍卖毫无问题,镇政府发布这样的声明是纯属添乱、混淆视听,干扰司法。 政府带头守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当地政府采取非法律途径公开为一方当事人说话,公然叫板法院,是违背法治的闹剧,凸显出涉事政府法治思维的匮乏,这样的行为必须得到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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