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河长”集结,还需官方河长挂帅
2015-12-21 17:32:2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内河治理不能过度依赖“百姓河长” 据了解,福州首批“百姓河长”完全属于社会公益人士和志愿者,但这些没有执法权也没有执法经费保障的“百姓河长”,能否真正当好“河长”仍值得商榷。从治河的责任主体上,广大政府公务人员和政府职能部门才是治理好河流的第一责任人。治理好河流和河流污染问题,政府责无旁贷,也是必须履行好的公共责任。因此,“百姓河长”的成效须建立在政府监管的加强和政府责任的强化上。 对此,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有关负责人也有清醒的认识,这位负责人声称:百姓河长是官方河长的有益补充,彼此功能互补。所以,在治理河流污染上,政府责任是关键,功能互补是前提,“百姓河长”应该处于参与、监督和协助的位置,而不是赋予其“河长”的“责任主体”。尤其是应该更多地发挥政府治河的职责,而不是“委托”给百姓当河长。[详细] 但也别把百姓河长当作“治水配角” 一度以来,在局部地区和一定范围,治水监管的鞭长莫及,以及偷排污水的难抓现行,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公众参与和协力推动方面缺乏实招、成了软肋。而“百姓河长”则能很好地消除这一“治水短板”。很多事实已然表明,推进社会共治、尤其是招募“百姓河长”,可以化解信息迟缓和监管失灵,并且借此带动更多市民参与其中,进而使得监督企业环境行为更加实时迅速。 因此,“百姓河长”不是“治水配角”。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了民间力量和公众“水官”的监督促进,这对政府部门的各级“河长”,也能起到用心治水的倒逼作用。因为,有些地方尽管建立了“河长制”,竖起了“公示牌”,但由于缺少“百姓河长”二次监督的推力与压力,未尝没有虚与委蛇、空搭花架的懒政作派。所以,让更多“百姓河长”来走马上任,方能使政府治理更少“跑冒漏滴”。[详细] 精彩短评 设“百姓河长”须注重责任权利均衡 客观来讲,当下福州地方推行的百姓河长制并非完全无可挑剔,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尚有改进空间。其一,要注重责任和权利的均衡,不能只讲奉献不讲回报、只讲精神不讲物质,有必要对为公共利益操心的河长们适度的奖励、激励;其二,百姓河长们履行义务和职责,势必触及到部分不良分子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有必要适当关注“百姓河长”们的人身安全。故此,建议相关部门为这项制度配套更加详细的执行细则,尽最大可能消除河长们的后顾之忧。(朱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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