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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作弊罚则 护卫考试公平

2015-12-23 09:06:54 张涨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对作弊考生可以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至3年。

国家举办的各种教育考试,意在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人才机制。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之下,才能一方面选拔出最优秀的人才,一方面提升社会阶层的流动性。但近年来,各种教育考试出现的舞弊现象层出不穷,甚至是在高考这样的重要场合,仍然出现了有组织替考等严重作弊现象,这不仅是对考试公平性的损害,更是对社会法制的挑战。因此,从制度层面通过修法来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罚力度,正当其时。

实际上,多起考试作弊事件,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正因为此,此前刑法修订中已经对此有了呼应: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替考罪”,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仅有刑法修正案显然还是不够旳,一方面“替考罪”只涉及了一种严重作弊情节,并未囊括所有破坏考试纪律的作弊行为;另一方面在刑法之外,有关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种种作弊行为的责任判定、处罚方式都比较简单。比如在现行教育法中,对考试作弊的规定仅仅表述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样比较笼统的法条,在实际操作中已显得相当滞后。

因而,这一次提请审议的教育法律相关修正案草案,最大的特色就在于细化和完善了各种作弊行为的情节认定和对应罚则:比如明确考生有抄袭他人答案等作弊行为,可以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参加相关考试1-3年;而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则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5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与原法条相比,修正案草案分别对舞弊参与者、舞弊组织者、考试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和情节都进行了明确。

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其意义绝不仅局限在考试组织层面上,更代表了社会对公平和法治的信仰。刑法修正案增加“替考罪”在先,紧接着又在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中完善了打击作弊的法条,使之成为刑法的有力补充。随着法律框架的不断完善,未来留给作弊者可钻的空子只会越来越小,无疑是莘莘学子之幸。(张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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