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12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首次试行“微信庭审”,利用微信办案群进行庭审询问。报道称,郑州中院还将探索从“互联网审判”到“互联网 立案 送达 审判 执行 服务 管理”的工作新模式。 这则消息立即引发社会热议,法律圈内对这种庭审形式的创新更是褒贬不一。 今年以来,“互联网 ”这一概念被广泛应用到各个行业。如报道所言,借助“微信庭审”方便了当事人,减轻了法官开庭的负担,看上去似乎有其合理性。但是,“微信庭审”的创新之举,至少在两方面是存疑的。 其一,“微信庭审”在程序上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通观我国的诉讼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尽管对电子证据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托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作为审判程序的载体,尚无法律的规定和授权。虽然我国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形式,但“微信庭审”是否等同于书面审理,法律上同样未予明确。 其二,将“微信庭审”作为一项拥抱“互联网 ”的制度创新,是否符合司法审判的基本规律或当下司法改革的大方向?众所周知,如同医生看病,司法同样强调“亲历性”,这要求法官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直接听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和质辩,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也在于司法人员能否真正做到“亲历”“亲为”。 “微信庭审”看似法官与当事人直接对话,但依托的却是电脑和手机。当事人何种语速、何种表情都被“屏蔽”掉,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更是难以判断。 食物再怎么精细、进化,中国人的筷子也仍是“两根棍子”。改革需要创新精神,但一些基本规律不可违背。对司法这样有着自身独特规律的事物,一味拥抱“互联网 ”未必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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