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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下违法排放尤须严查严惩

2015-12-26 15:00:03 周权义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入冬以来,华北、东北等地增添许多“霾愁”,北京两次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河北多地启动应急预案,东三省多次遭遇“雾霾锁城”。本月上旬,环保部派出多个督查组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辽宁中部等地开展现场督查,发现重污染应急预案启动后,石家庄、邢台等地仍有不少企业违法偷排,或未按规定开启脱硫和除尘装置。

重污染条件下,各种违法排放行为的危害显得尤为突出,政府和公众对此也格外警惕,环保部派出督查组赴一线现场督查,显示了依法严查违法排放、严格追究惩处的决心。这也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空气重污染客观上强化了政府和公众对环境治理严峻性、紧迫性的认知,如果空气污染不是特别严重,人们对违法排放或许就不会特别敏感和警惕,有人甚至可能认为,一些违法排放行为是可以容忍和接受的。

在一些人看来,除少数企业确属恶意违法排放外,一些企业的违法排放不乏客观原因,比如历史包袱太重,短期内难以实行经济转型;比如企业置身其中的整体治理环境不给力,企业靠自身力量无法单兵突进等等。这些看法似乎在环保部门的督查中也得到了印证。针对河北多地中小企业未按规定安装除尘装置和脱硫装置,一些企业虽然安装了环保装置,但平时全都关闭闲置,有关人员辩称,华北地区“一钢独大”“一煤独大”是历史形成的,调整产业布局、改善能源结构涉及众多中小企业的生存,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只能“慢慢来”。

环境治理当然涉及诸多复杂的问题,严格执行环保法律和政策措施的结果,最终就是要将一些严重污染企业关停并转。这的确不能一蹴而就,但也不能慢慢吞吞没有任何压力。具体到“雾霾锁城”下仍有企业违法排放,问题的关键在于,应急预案对重污染条件下企业排放有明确的限制,企业仍如平日那样无所顾忌大肆排放,只能视为有意为之或恶意为之。道理很简单,在重污染条件下遵守应急预案的规定,在排放上“克制”一些,并不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多大的影响,也不会大幅增加企业的成本,更不会一下子就砸了企业的饭碗,所以,企业此时违法排放没有任何理由可讲。

又如,环保部督查组在哈尔滨发现,哈市弹簧厂存在仍使用本应淘汰的小锅炉等违法行为,该厂负责人说,“我们也盼着并入热网,但热力公司觉得‘面积小不挣钱’拒绝了,我们多次找上级部门协调未果,企业只能用小锅炉维持开工。”当地一些热力企业锅炉环保设施建设、运行问题突出,环保部门进行了查处,却不能像查处工业企业那样令其停工,因为热力企业是涉及地方群众“暖屋子”的民生工程,按规定在供暖季节不能停暖停气。这也成了一些热企违法排放的“客观原因”。

必须明确,企业违法排放的“客观原因”都是不能成立的。企业至今仍在使用本应淘汰的小锅炉,说是被热力公司拒绝并入热网,这些看似属于“客观”因素,但不要忘了,在外部问题没有解决、不具备开工条件之前,你“只能用小锅炉维持开工”,根本不是什么客观原因,而是十足的主观原因。至于一切热力企业仗着“民生工程”的身份,拒绝投入更新环保设施,自恃为了保障供暖,环保督查不能把自己怎么样,就更是不折不扣的主观原因了。正确的做法是,环保部门应当在供暖季之前就开展督查执法,督促热企落实环保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进入供暖季后,实现供暖服务和环保设施运行双达标。

如果企业违法排放的某个“客观原因”能够成立,那么企业就能为违法排放找出更多看似合理的“客观原因”,照此逻辑,所有的违法排放都能找到“客观原因”,都应当得到政府和公众的认可。这显然是十分荒唐的。企业作为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政府部门作为环境监管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定责任。企业违法排放不存在“客观原因”,也不能认可有任何“特殊原因”,政府职能部门更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对企业违法排放须依法严查严惩,空气重污染条件下如此,一般天气条件下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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