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城市湿地不应成为“失地”

2015-12-29 16:19:43 余锦雄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昨日召开的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草案),会上透露了福州市保护治理湿地的众多举措。草案规定,非法占用或征用市级重要湿地的,将被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而在湿地保护范围区内使用电网、小网眼等方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月29日《海峡都市报》)

湿地是“城市之肾”,对生态环境起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环境等重要作用。依水而居,择绿为邻,对于身居滚滚红尘中的都市中人而言是一种奢华的愿景。然而,当前社会上对城市湿地的生态价值尚缺乏统一认识,一些地方决策者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不惜“饮鸩止渴”,对稀缺的城市湿地盲目地开发利用,造成了一些城市湿地生态退化,甚至湿地成为“失地”。所以,如何让湿地不再变为“失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首先,科学规划城市湿地是“失地”不再的前提。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湿地尚未纳入到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之内,导致目前对湿地的保护和利用仍处于“孤岛”位置,这就需要当地职能部门加强对湿地的整体规划。福州此次拟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正是以管理之名,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给予城市湿地一定的地位,从而把优先保护湿地工作上升到顶层设计的战略高度,减少推行的阻力。

其次,大力推进湿地立法是“失地”不再的保证。只有当条例上升为法律形式时,法律精神才有可能以行为习惯的方式声口相传的保留下来。福州市本次针对湿地保护出台的草案,不但对湿地作了基本定义、规定了湿地的管理方、约束了相关行为,还明确了破坏湿地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规定了违反办法的几类行为都将面临处罚等。法律责权的明确,将有效的扭转基层执法长期以来的“疲软”状态,增强对破坏湿地行为的有效约束力,也必将推动湿地保护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最后,对湿地保护并不是排他性的排斥对湿地的使用,而是要按国际湿地公约提到的那样,在保护湿地的同时,“尽可能地合理使用”湿地。既然湿地是“城市之肾”,能治理城市内涝、调节气候、驱走阴霾,我们就应该还原湿地“城市之肾”的功能,让它为城市所用,这样才可以有效的保护湿地原有的生态系统,又可以美化城市环境,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梦想。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