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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与环境侵权行为作斗争

2015-12-30 15:12:10 许辉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环境侵权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并不要求污染者存在过错,只要是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在会议上,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最高法期望通过发布上述案例,能够对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导,促进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12月29日人民网)。

最高法公布的这些数据和典型案例,就是司法机关推进生态环境建设的一张成绩单。每一个案件背后,都对应着具体的侵权责任主体和受害人,让侵权者依法付出侵权的代价,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是司法机关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

相比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和环保行政追责、行政处罚而言,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必须依靠当事人的起诉才能启动,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的被动性较强。且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很多技术性和专业性问题,如污染物的认定、损失评估、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等等,因而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较为复杂。如何畅通诉讼渠道,让群众在面对环境侵权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跟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就成为司法机关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司法实践的数据和事实表明,人民群众的环保诉权保障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今年元月,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6月又专门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专章与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衔接适用问题。尤其是自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环境侵权诉讼立案并非难事。

环境侵权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并不要求污染者存在过错,只要是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因为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侵权责任法第66条还规定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都是从保护环保污染受害者的角度而设计的。

尽管今年已经受理了45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是相较于众多的环境侵权诉讼以及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现状而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还不多,通过公益诉讼维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要解决好这一点,一是试点检察机关要敢于提起环保民事公益诉讼,不断总结积累并推广经验。正如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要善于拿起公益诉讼的武器,司法机关要依法审理好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完善环境诉权保障机制不可或缺。只有让群众在环境侵权诉讼中有更多的获得感,才会有更多人乐于参与环境保护,善于拿起法律武器跟环境侵权行为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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