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压力越大,财政增收手段就越是要规范,特别是为了减轻企业和居民的负担,绝不能把财政增收的希望寄托在加大罚款力度上,绝不能指望通过多收罚款、快收罚款,来缓解财政收入减少之困。】 一次性预收2016年的“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收费票据上显示的批次却是2013年,而且票据上没有收款人姓名和日期。据《大河报》报道,这种预收罚款的方式和“糊涂”票据,让河南周口市郸城县的许多货运三轮车主一头雾水,“不知道他们的依据是什么,反正不交钱就要扣车。垃圾费和罚款怎么能预收呢?城管局咋‘推测’出我未来一年违规占道的具体情况呢?” 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或罚款,必须要有服务行为或当事人违规违法行为存在的事实,以及合法、正规的收费或罚款票据。也就是说,城管部门向货运三轮车主收取“垃圾(处理)费”,必须要有车主制造垃圾的事实,处以“占道罚款”,必须要有车主占道经营的事实发生,并且开具正式、规范的收费或罚款票据。在2015年底,三轮车主在2016年制造垃圾、占道经营的“事实”并未发生,周口市郸城县城管部门就提前向他们收取“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而且出具的是早已“过期”的票据,属于典型的乱收费、乱罚款。 退一步讲,即便城管部门没有提前收费罚款,而是像往年那样一次性收取本年度的“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并且出具了有效期内的票据,他们的收费罚款就合理合法了么?未必。当地城管局监察大队负责人介绍,对每辆三轮车每年收取“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1000元,收费依据是《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32条第2款。经查,该负责人说的这一款规定是: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按照这个规定,对于三轮车主制造垃圾或违规占道,城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驱离或处以罚款。但是,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针对的是三轮车主具体的、一次性违法行为,三轮车主违法一次,城管部门就应当处罚一次,通过严格执法和处罚,达到最大限度制止和杜绝违法行为的目的。而实际情况是,城管部门一次性向三轮车主收取“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每车每年收取1000元——原本应当针对具体的、一次性违法行为,却变成了针对抽象的、“打包式”的违法行为,原本是为了制止、处罚违法行为,却变成了向违法行为人收取“保护费”,违法行为人缴纳“保护费”后,就可以买来一年时间内“合法”地制造垃圾和占道经营的资格。如此这般的执法行为和收费罚款,已经完全背离了城管部门的法定职能,而异化成为不折不扣的违法行政。 通过一次性收取“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向三轮车主出售为期一年的制造垃圾和违规占道的“经营权”,已是十分错误的做法。在此基础上,试图一次性向三轮车主收取两项费用,提前出售为期一年的制造垃圾和违规占道“经营权”,无疑是错上加错的违法行为。对此,当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轮车主也可以依法提出控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理有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周口市郸城县城管部门向货运三轮车主“预收罚款”,可谓匪夷所思的极端之举,但在全国范围内未必是孤例。经济持续下行条件下,一些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大减,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甚至降为负数。财政压力越大,财政增收手段就越是要规范,特别是为了减轻企业和居民的负担,绝不能把财政增收的希望寄托在加大罚款力度上,绝不能指望通过多收罚款、快收罚款,来缓解财政收入减少之困。“预收罚款”之类的荒唐故事,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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