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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罚款”成摆设暴露立法太随便

2016-01-05 17:17:12 刘建国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今年1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就规定了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将被罚款100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交警部门尚未开出新规施行以来此类违法行为处罚的“第一单”。其实,处罚并不是目的,让市民能做到文明通过斑马线才是最终目的。(1月5日 《厦门日报》)

早在厦门公布处罚规定之初,就曾有人质疑规定可能沦为摆设,无法落到实处。而就目前的现实操作来看,即便存在行人闯红灯现象,而所谓的处罚“第一单”却迟迟没有开出,足以说明法律规定确实面临现实掣肘和障碍。立法面前,却丧失初衷和本义,不仅会浪费立法资源,还会损伤法律法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平心而论,即便“闯红灯罚款一百元”难以操作,但是也具有倡导文明行为的积极意义,其正面影响不言而喻。但是,需要正视的是,既然规定已经颁布,就应该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操作和执行,而不能让法规闲置一旁。那么,如今规定面临“水土不服”,本身就说明了规定制定之初,缺乏细致的调研和论证,没有考虑到法规是否具有生存的土壤和环境。如此之下,缺乏规定运行的环境保障,面对大量的闯红灯者,“第一单”必然会处于难产状态。

事实上,在当前各地的立法思路中,都常常存在类似的问题。比如,广州市曾经规定“尿歪罚一百”,但是由于缺乏操作基础,规定也最终沦为了摆设。立法的源头和基础,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设计,体现出科学合理的性质。从这个方面来说,假如法律法规的创设,只是一种主观臆断或心血来潮,必然会陷入到尴尬的应用环境中。由此来看,立法应该遵循科学思路,侧重于现实环境的考量和合理程序的遵循,才能真正让规定产生应有的价值和效果。

去年,新的《立法法》已经修改通过,对于立法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各地而言,从立法的数量和频率上,必然会呈现出一个新的局面和态势。那么,相关立法机构和部门应该进一步反思和警醒,对于立法的内容要全方位审视,注重立法科学性的衡量和评价,切忌再让规定沦为空洞的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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