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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是权利而非正义本身

2016-01-12 08:02:36 杨于泽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连日来,快播涉黄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并进行网络直播,据媒体报道,直播期间累计有100余万人观看视频,最高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围观。网上连日传播着快播CEO王欣的所谓“精彩语录”,附带评论称“亮了”。还有一些人认为王欣的自我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比公诉人好,有人干脆据此断言快播无罪。

快播及其高管有罪无罪,要由法庭作出判决,当然人们也可以有个人的看法。但这种看法对不对,本身也是一个问题,而不是“可以保留个人看法”这么简单。如果看法有理有据,它就可以成为某种社会共识;但如果缺乏基本理性而过于主观,那就只能是个人认知错误或个人偏见。

断言快播无罪的主要逻辑,是觉得王欣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辩锋犀利,比公诉人与审判长表现“抢眼”,所以他们占理。连某权威媒体都说,“要对快播案‘狡辩的权利’报以掌声”。但《人民日报》迅速反应:辩护方的庭辩再精彩也不值得报以掌声。

王欣及其辩护人是不是在“狡辩”,我们姑且置而不论。可以肯定的是,我们不认为,“狡辩”可以倒转司法裁判。有辩护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承:“也不能说公诉人的表现不好,控辩双方的辩式是不一样的。”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一个人实施了某种行为,相应地存在一些法律规定,其行为是否犯罪,检察机关有自己的判断。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辩护人要与控诉一方积极对抗,针对指控,提出证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促使法官在兼听的基础上公正裁判。控诉人、辩护人和法官要遵循的一个共同原则,仍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仅仅因为自我辩护和辩护人辩护很精彩,仅仅是这种辩护比公诉人抢眼,就认为被告人无罪,这是对审判的一个极大误解。一方面,辩护可以对事实以及法律的适用提出质疑;另一方面,辩护受限于事实和法律的边界。如果辩护仅仅是一种狡辩或诡辩,固然可以“气势如虹”乃至赢得有些人的掌声,但它改变不了事实和法律的适用本身。

法律的目的是实现正义,正义又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法律需要将两者结合。尊重辩护权利、辩护公开,是追求程序正义的表现。但辩护本身并不决定正义,而是追求正义的必不可少的环节。辩护是一个专业活,精不精彩取决于辩护人的能力。我们固然可以欣赏这种能力,但却不能仅仅据此判断罪与非罪。辩护人代表的,是他的当事人,而非法律。只要在法律允可的范围内,我们不能因为辩护人代表谁而对其指摘,也不应以辩护的精彩程度取代对正义的认知。也就是说,辩护权利必须落实,而正义实现不是靠辩论表演比赛。

近些年我国涌现出大批明星律师,他们学富五车、思维敏捷、伶牙俐齿。在这种情况下,对公诉人、法官的能力相应地带来了考验,需要更加专业,更加严谨,在程序正义上杜绝漏洞。这不仅关系到体制内法律人的职业尊严,更关乎“依法治国”方略的成败,关乎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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