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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的证据该谁找?

2016-01-14 08:09:30 杨于泽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陕西彬县一留守女性近日服农药自杀,原因据说是因为去年12月24日遭邻居强奸,报案后警方称“没有证据你先回”。现在被害人死了,警方很快将涉嫌强奸的景某控制起来,并对外宣布他们“已经立案了”。

此事令很多人唏嘘不已。被害人活着的时候不立案,人一死,警方就雷厉风行起来。如果说以前是立案证据不足,现在未必就证据从天上掉进了警方大院?这种前后态度反差,令人不解。

有人可能会想到某些警员的冷漠、懒散与不作为。不能说没有冷漠、懒散与不作为的因素,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一名农村留守妇女被强奸了,如果有证据好说,如果没证据,我就严格“依法办事”,让您少来烦我。接警者个人可能是这样想的。但这不是问题的全部。

除警员个人想降低自己的无谓能耗外,警方也的确存在一些普通人觉得不好理解的规则。赵薇主演的电影《亲爱的》抨击过一个规则,若儿童被拐,只能于24小时后报案,警方才予立案。现在规则已改,但《亲爱的》说明,儿童被拐立案以前是有时间限制的。

至于强奸案,立案的前提是“有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警方就不予立案。这种事不仅仅是陕西彬县那位留守女性碰到了,到网上一查,发现网上讨论、报道这类困惑的不少。

你去警方报案,当然要有证据。如果立案不需要证据,天下可能会有点乱:报案者有可能诬陷他人,有可能拿警方找乐子,还存在其他无事生非的可能。媒体一直在提醒受害者,要保留施暴者的精斑、沾有施暴者精斑的内裤等。有人咬下施暴者的耳朵,结果耳朵肉成了破案的关键。这样看来,警方拒绝对无证据强奸案立案,似乎是在依法办事。

但证据并不总是现成的。受害人不是证据专家,什么是证据,她们也未必十分了解。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搜集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应当是警方的责任。受害人拿出了坏人的精斑固然是好,倘若没有,警方可以循其他方式发现、搜集证据。可以到现场勘验,可能存在目击证人,可以从监控视频中寻找蛛丝马迹,等等。

而且警方还掌握其他各种技术手段。能够证明强奸事实的,不只是嫌疑人的精斑。如果强奸犯戴套了,按照提取精斑的逻辑,受害人就永远只能“自说自话”,而施暴者由此获得了绝对安全。

强奸发生的时间过去较久了,罪证“灭失”,这是警方不立案的一个绝佳理由。但以色列前总统卡察夫被人告发强奸和性骚扰的时候,警方并没有抓到现行,受害人也是“突然想到”要维权。卡察夫本人也拒不认罪。但以色列警检还是以出色的工作说服了法官,让卡察夫获刑7年。

不得不说,我们身边有些人对人间罪恶麻木不仁,对本职工作缺乏敬业精神,这是一些案件不被立案的原因之一。既然有人报案,而且事涉严重刑事犯罪,警方总该派人到现场了解一下。足不出户,闭门断案,这不是警方应有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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