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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生育假能否有点“弹性”

2016-01-14 10:52:04 吴应海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各地计生条例如何修改,晚婚假生育假如何规定,一直备受社会关注。12日,《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0天。(1月13日 荆楚网)

按照新规,全面放开二孩后,为了解决以往产假过短的实际,鼓励适龄夫妇生育二胎,将适当延长生育假。具体如何延长,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现在,这个“靴子”在湖北首先落地,从湖北此次出台的规定看,充满暖意,不仅保留了15天的晚婚假,产假延长时限也算不短,足足有一个月,虽说与人们的预期仍有一定差距,但已很不错了。更让人惊喜的是,丈夫也明正言顺拥有了10天护理假。

估计接下来各地的后续政策将会陆续落地,产假延长时限虽然有长有短,但基本上会如湖北省一样,确定一个具体的时长,然后公布实施。按理说,这没有什么不妥。但仔细分析这种统一时限的产假延长模式,不难发现,其实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那就是太呆板了,不利于一些行业根据自身特点安排女职工的生育假。试想,如果有单位想再给产妇一点“福利”——多增加些生育假,那就行不通。因为政策红线画在那里,只能延长30天,否则就违规。

因此,笔者认为,各地在制定延长生育假政策时,最好不要一刀切地规定具体的延长天数,而应加点“弹性”进去,给出一个区间,比如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最少增加产假30天,最多可增加产假90天,由各个行业根据自身特点在这个区间内灵活进行操作。如此一来,既保证了产妇最基本的休假权,又能鼓励一些行业给予产妇更多一点的关怀,何乐而不为?毕竟,现有的生育假根本无法满足哺乳需要,今后继续进行延长是大趋势。但愿这种“弹性”延长生育假的做法,能尽快有地方去尝试,并最终得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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