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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入刑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2016-01-14 10:57:24 施经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北京海淀检察院近日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替考者蔡某及被替考者梁某提起公诉。这也成为《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因替考行为而受到刑法处罚的第一案。

作弊事件屡禁不止,除考生个人动机和某些非法机构提供帮助外,对行为人惩处力度不够也是很重要的原因。如事件中的蔡某表示,这已不是他第一次替考作弊,之所以屡犯,是因为在此之前一旦被发现,监考老师“就让我走了,也没什么惩罚”。一边是替考得来的不菲“收入”,另一边是没有现实威慑力的警告,考生一旦步入歧途,就容易越陷越深。《刑九》的出台不啻于给非法行为当头棒喝,其中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论是管辖范围还是惩处力度均超过此前的行政规范,这就令意欲作弊者不得不掂量掂量了。《刑九》同时对法条适用对象进行系统分类,“作弊组织者”“提供作弊帮助者”“提供考题答案者”及“替考和被替考者”均被纳入规范范围,涵盖了作弊可能涉及到的各个流程。该条款具有极强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凡是“国家规定的考试”均可适用,这就将独立的法条纳严整的法律体系,扩大了适用范围。

由于考试作弊屡禁不止,人们更关心的是《刑九》能否根除这一现象。作弊行为反映出作弊者在投机取巧的利益诱惑面前缺乏定力,这同道德自律能力较差有关。然而法律同道德伦理规范之间的差异和距离始终存在,指望单方面通过法律的完善来彻底解决道德问题,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作弊入刑”条款对作弊产业的整条“生产线”进行监管,并给予较重处罚,但处罚形式多系财产性的和对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这些都不能根绝作弊者日后重操旧业的可能。再严密的法律规范,犯罪分子也可能见缝插针地寻找可乘之机,更遑论国家考试这样涉及面极其广泛、牵连度极高、作弊隐蔽性极强的情况。所以,尽管作弊已经入刑,但不能让刑法单打独斗,作弊在表面上仅仅侵犯了考试的公正,实则伤害了其他考生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对考试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才是对他们最严厉的惩罚,建立透明度更高的个人诚信档案,强化诚信档案在生产生活中的作用,将对作弊者产生更为持久的威慑。

考试是截至目前适用性、公平性最高的选拔人才形式。除了国家司法部门对法律规范进行的改革,为了杜绝作弊行为,各类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也在摸索有效的方式,这些方法的共性很容易捕捉:它们都重视对考试过程的监督、强化对作弊的惩处力度,但如同前面事件中被告所暗示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在惩罚上多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殊不知,过分强调“人情味”最终却妨碍了“原则”的落实,“作弊入刑”显然可以提供新的借鉴。

有专家认为,《刑九》正式实施后,仍有考生铤而走险,为此需要进行一场教育体制的“社会化改革”。关于系统改革的论调其实从未消失过,却从未稳健地落地生根。教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一处角落,进行一场彻头彻尾的改革并不容易,没有具体的制度建构打底,“诚信建设”容易因过分空洞而流产,而如果我们现在将《刑九》的相关规定作为诚信宣传的核心内容,可能将收获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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